新能源汽车补贴之会计处理篇:中央财政补贴是计营业外收入还是计主营业务收入?购销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季勇 人气: 时间:2017-05-27
摘要: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于2009年1月出台。2015年4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又发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明确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我国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于2009年1月出台。2015年4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四部委)又发布了《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明确将在2016-2020年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由于文件明确的补助对象是消费者,同时又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按照这样的做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取得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的得税优惠?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这些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广泛讨论。
 
  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案例的形式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为便于表述与理解,案例中数据作简化处理。)
 
  例:2016年,甲客车生产厂(高新技术企业)销售一台纯电动大客车(高新技术产品)给乙公交公司,含增值税售价117万元,成本90万元。按规定可以取得中央财政补贴50万元,补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甲客车生产厂。销售合同约定甲客车生产厂按照扣除补贴后的含税金额67万元向乙公交公司开票、收款。
 
  笔者将分别就以上问题分企业所得税篇、增值税篇及会计处理篇与读者充分展开讨论。
 
  上两篇笔者已就中央财政补贴对高新企业收入及优惠政策的影响和中央财政补贴对增值税应税收入及发票开具的处理建议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接着讨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篇
 
  在中央财政补贴先补给购买方,再由购买方转付给销售方的情况下,按照正常购销进行会计处理即可,我们不作过多讨论。实务中,为便于补贴发放部门实际操作,对于补贴对象为采购方的也普遍采取的是中央财政补贴直接支付给予销售方的方式。在这种补贴方式下,购销双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五条:企业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不适用本准则。
 
  第十一条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其他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一)甲客车生产厂按车价全额作主营业务收入,由乙公交公司将财政补贴部分作政府补助处理
 
  1.甲客车生产厂的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纯电动大客车572649.57
 
     主营业务收入——新能源补贴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3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67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3)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2.乙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
 
  (1)采购客车时:
 
  借:固定资产10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350.43
 
   贷: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递延收益500000
 
  (2)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贷:银行存款670000
 
  (3)假设按5年折旧,每年计提折旧的同时结转递延收益:
 
  借:营业成本等214529.91
 
   贷:累计折旧214529.91
 
  借:递延收益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100000
 
  (二)甲客车生产厂将实收乙公交公司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补贴部分计入其他收益;乙公交公司按实际支付金额入固定资产
 
  1.甲客车生产厂的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纯电动大客车572649.57
 
     其他收益——新能源补贴收入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7350.43
 
  借:主营业务成本90
 
   贷:库存商品90
 
  (2)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670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交公司670000
 
  (3)收到补贴款时:
 
  借:银行存款5000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500000
 
  2.乙公交公司的会计处理
 
  (1)采购客车时:
 
  借:固定资产  5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7350.43
 
   贷: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2)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甲客车厂670000
 
   贷:银行存款670000
 
  (3)假设按5年折旧,每年计提折旧时:
 
  借:营业成本114529.91
 
   贷:累计折旧114529.91
 
  比较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我们可以看到,甲乙双方的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受影响的。只是在第一种方法中,乙公交公司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包含财政补贴部分,后续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也相对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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