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组发言材料(2016年4月20日至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因此各地国税机关在组织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发行和发票发放工作中,应先发行税控装置,然后再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组发言材料(2016420日至512)

420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各位好,4月14日,总局召开了全国的国税、地税局长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各地提出了一些有关营改增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按照局领导的指示,我们将各地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总局刚刚下发文件已明确的问题,一类是现有文件已有原则性规定的问题,一类是总局将要研究明确以及会同财政部研究明确的问题。

下面我谈第一类问题。第一类是总局刚刚下发文件已明确的问题,我这里将政策内容通报一下。

在各地反映的问题中,有多个地区都提出,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企业一定有反响。新发的公告明确了这一事项,营改增后,对于兼营的小微企业,原增值税和营改增部分(包括先前试点的3+7行业)仍然各自核定收入,可以各自享受3万元免税的政策。

还有,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二季度税款问题,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新公告中明确,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4月份的营业税收入在5月征期向地税局申报,5、6月份的增值税收入在7月征期向国税局申报。

新下发的公告内容覆盖的事项较多,一些工作是要在5月1日前需要实施的,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文件的相关规定,尽早进行政策培训和宣讲。

第二类问题,现有文件已有原则性的规定,这里我做个简要回应。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地方提出可能出现预征高了、进销项倒挂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各地可以采取调整预征率或暂时停止预征的方式解决,不能出现让纳税人一边预缴税款,一边长期倒挂的情况。

第二个问题是车辆停放服务营改增后税负可能增加。需要提醒大家,现有文件已经明确,老停车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交税,这与原来营业税对停车费按5%征税相比,税负还会有略微下降。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讲,告诉企业已经安排了过渡政策,他们的税负不会因为营改增而增加。

第三个问题是保理行业利息支出不能作进项抵扣、税负可能上升问题。这里需要先说明一下,保理行业在交营业税时,也是按利息全额5%交税,支出的利息不能差额扣除。改征增值税后,利息收入全额6%计销项,支出的利息也不能作进项,但企业的房租、水电费、办公用品等支出都可以抵进项,算下来,保理行业的税负应该不会增加,甚至企业成本支出大的,比如买一层办公楼,几年内都不用交增值税了。在工作中,听到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一方面需要认真分析一下是不是确实税负增加了,另一方面,也得把政策给纳税人讲清楚,让他们了解我们的政策,也得知道改征增值税后,在财务管理上要注意买东西时要跟对方发票了,有了发票才能抵扣进项。

第四个是部分地区反映分不清兼营和混合销售。这其实在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兼营是同时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各地要在总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下的业务培训和辅导,要让我们的基层税务干部掌握好政策,这样才能对纳税人正确解释和宣传政策。

第五是关于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这个问题,其实在餐饮企业交营业税时,就已经有政策了,对外卖的和堂食的,分别按货物和服务交税。现在还是按照这个原则来掌握,各自适用税率。有地区提出是不是可以考虑把现场和非现场消费的税率统一了,这个事我们下一步会统一研究,目前还是要按照现有的规定来征税。

第六个是餐饮企业要求买的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免税不能抵进项,这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这个原则对于任何企业都适用,不光是餐饮企业。大家要跟餐饮企业讲清楚,他们原来按5%交营业税,现在大的餐饮企业按6%交增值税,其实他们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比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都可以抵进项,据我们测算,抵完之后行业税负并不会增加,小的餐饮企业没达到500万的,还可以按照3%征收率交税,比起5%的营业税,税负会直接下降40%。不光是餐饮企业,其他类似的生活服务行业,基本都是这种情况,500万以上的企业,有点进项税负就不会增加,文化体育服务可以选择简易征收,税负也不会增加,500万以下的,税负会大幅减少,这都是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也就是总理常说的“改革红利”,这红利是可以让企业实实在在拿到的,我们一定要向企业宣讲清楚。

第七,还有个别地区提出有纳税人达到500万但拒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对于这种情况,一是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让企业了解政策,打消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负会增加的顾虑,另一方面,如果有纳税人就是拒不办登记的,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执行,对此类纳税人,全额征税,不能抵进项,也不能用专票。

第八个是关于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服务的,赠送的服务是不是还要核定一块收入征税。我举个简单例子,卖空调同时给免费安装的,交营业税时,也没有单独核定安装费让企业交税,改交增值税了,你也不能单独核定一块安装费收入让企业交税。

最后一个是关于跨地区建筑服务管理的,建筑行业对于国税局来说是个新行业,缺乏管理经验,得下点功夫多琢磨、多研究。总局已经发了管理办法,也在视频培训时做了政策解读,大家要抓紧学习,抓好落实。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对于已经下发文件的营改增政策,总局已经通过全国视频培训会议的形式培训到县级税务机关,培训的讲义也已经放在内网办公系统的“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专栏。大家要加强政策学习和政策宣讲,对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提出的问题,现有政策已经有规定的,要予以准确答复,现行政策没有规定的,及时向总局请示和反映。

第三类是总局将要研究明确以及会同财政部研究明确的问题。

各地在座谈会上还提出了一些可能出现的行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积极研究,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金融企业汇总纳税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对于类似问题,大家也要密切关注,深入了解情况,如果还有其他企业反映税负可能上升的问题,各地要密切跟踪,并及时向总局反映。

421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

发言材料()

第一,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税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且该政策执行至2015年年底。本次全面推开营改增,财税两家共同制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对这两项优惠政策进行了延续。但由于财税[2016]36 号文件的执行时间为2016年5月1日,有的地区对这两项优惠政策,在2016年1-4月期间是否有效,如何衔接过渡提出疑问。

对这个问题,我们已与财政部进行初步沟通,大的方向是,整个营改增试点期间,不论是已纳入试点行业还是本次新纳入试点行业,优惠政策除特殊项目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在试点期间保持稳定,有关这两项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问题,我们将尽快以文件形式进一步明确。

第二,关于延长6月份申报期的问题。这个问题,总局最近发布的税务总局公告第23号中已经明确,6月份申报期延长至27日。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提醒和告知纳税人选择适当的申报时间,实行错峰申报,避免不到最后不申报的现象,以缓解办税服务厅压力。

第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问题。有的地区提出,增值税税率档次和优惠政策较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意见都很中肯,也是增值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在试点期间,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这些情况还会延续一段时间,营改增后,总局将会同财政部,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作为立法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统筹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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