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之政策组发言材料(2016年4月20日至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6-06-02
摘要:因此各地国税机关在组织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发行和发票发放工作中,应先发行税控装置,然后再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425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大家上午好!现就各地税务部门提出的有关增值税发票的两个问题,予以解答。

第一个是营改增纳税人发行税控装置和发票发放问题。

对这个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领购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4〕156号)“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根据确认的发票种类,持金税盘或税控盘(特定纳税人可持报税盘)及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发票”。因此各地国税机关在组织营改增纳税人税控装置发行和发票发放工作中,应先发行税控装置,然后再向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

第二个是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范围问题。

对这个问题,近来总局下发了几个文件中都涉及到。为便于同志们及时了解掌握,我们进行了梳理、归纳。同志们可以从以下5点来把握: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就是,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简单地说,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票”或“普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票”。

(二)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票”。

五、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通过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

4月25日视频会议有关政策口径委托代征组发言材料

大家上午好!我重点介绍一下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种计税依据问题。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问题,请所得税司叶司长介绍。为便于征管,目前地税机关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相关税种实行一体化管理,营改增后,各地都很关心,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地税机关代征增值税时,相关的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含增值税还是不含增值税。对此问题,和基层同志们一样,总局也十分重视。最近,我们专门召集部分地区听取意见,与财政部多次深入沟通和研究,总的原则是,有利于减税而不是增税、有利于基层简便征管而不是增烦,确定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是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或收入确定计税依据。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负担,降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负;二是各税种计税依据保持一致,便于基层简便操作;三是减少征纳矛盾,有利于营改增平稳推进。政策文件预计今天下发,请大家关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通知》)。

下面我就相关税种计税依据逐一做简要说明:

第一,关于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通知》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这里说明三点:

一是关于房屋权属转移契税。大家需要注意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买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在计征契税时,从成交价格中扣除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免征增值税的,发票上没有增值税额,则不予扣除。还有一种情形是,对于一并征收买卖双方相关税收后,再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形,税务机关需要先依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人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在含税的成交价格中进行扣减,确定计税依据。二是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考虑到现行政策下土地出让不征收增值税,也没有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所持票据是财政部门开具的收据,契税的计税依据就是土地出让价款,不存在扣减增值税的问题。三是,对营改增前纳税人已经取得营业税发票,但尚未缴纳契税的情形,仍按原成交价格计征契税,不扣除营业税。

第二,关于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通知》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这里简要说明两点:一是如果以合同规定的租金收入计征,纳税人在合同中注明其租金不含增值税的,可直接以合同租金为计税依据。二是如果纳税人租金收入未达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存在从租金收入中扣减增值税的问题。

第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确定问题

有三点说明:

一是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二是扣除项目确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不允许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但对非正常损失等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土地增值税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三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土地增值税收入和扣除仍按2016年5月1日前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

这次两部委下发的《通知》中没有提到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主要是营改增之前,这一问题就已明确,没有变化。各地执行口径仍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第五,关于增值税免税情形下计税依据问题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契税、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时,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关于核定计税价格问题

在计征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权核定计税价格。这次通知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这样方便基层征收窗口人员操作,提高征管效率。营改增后,对免征增值税的二手房纳税申报,合同价格就是不含税价格,税务机关在受理时,可直接与评估价格相比较,依据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第七,关于修改征管软件问题

营改增后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和收入确定契税等税种计税依据,需要相应修改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上周五我司已将软件修改的业务需求提供给相关部门,并通过财产行为税内网交流平台下发各地。金税三期上线地区,由总局统一修改系统。金税三期未上线地区请各地按期抓紧按照业务需求修改本地征管系统。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计税依据政策的调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营改增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求的具体体现,也是在今年2月份契税新政的基础上,又一项政策性减税惠民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把征管和服务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广大纳税人能真正享受到减税红利,切实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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