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的重大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5-01-12
摘要:  2014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管理将面临巨大改变。      A 为什么要推广升级版   ...

  
  D 首次购买设备全额抵减   
  纳税人初次购买金税盘或税控盘的费用,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特别关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 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要求,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开票方无需再通过定期抄报税上传开票信息,实现了开票信息即时进入税控系统。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特别关注】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据笔者向部分省级国税机关确认,福建拟确定离线开票时限为3天,云南为10天,湖北拟规定为48小时。具体要求应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文件为准。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新系统。
  
  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新系统进行网络报税。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F 红字发票开具程序简单了   
  新系统实现了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服务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新系统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的方法处理。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特别关注】   
  新系统全面推行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将退出增值税历史舞台。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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