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后的重大变化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5-01-12
摘要:  2014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管理将面临巨大改变。      A 为什么要推广升级版   ...

  2014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管理将面临巨大改变。
  
  A 为什么要推广升级版   
  推广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新系统),主要是为了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着眼于税制改革的长远规划,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
  
  在全国推广之前,自2014年11月1日起,新系统已经在上海、天津、山东和湖南4省市试点,并取得良好效果。
  
  【特别关注】  
  新系统可以定时采集纳税人开具的税控发票全票面信息,实行抄报税全程网上进行,可以解决现有发票信息采集滞后、纳税人无法及时查询发票信息的问题,免除纳税人跑申报厅抄报税的麻烦。税务机关通过税务证书系统给纳税人税控设备进行税务证书灌装,纳税人通过系统中的税控开票软件,在开具的每一张发票上进行数据签名,税务机关在接收到纳税人上传的发票数据后,对发票上的数据签名进行验签,确保发票数据的真实性。
  
  启用新系统后,发票的存根联和抵扣联均存放在后台数据库中,可以实现发票购销方票面信息的双向比对功能,只有通过票票比对成功的发票才能形成当期待抵扣的申报数据。
  
  B 四类发票在一套系统内开具   
  新系统实现了一套税控系统可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新系统。
  
  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通过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通过新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特别关注】   
  新系统推广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第一条第二项曾授权商业零售企业和经销水、电、气、暖的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一机多票系统。2011年3月1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也曾授权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这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新系统推行后,这些行业的企业统一纳入新系统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发布后,网络上出现一种说法,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在使用新系统后,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而是可以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理解,这是一种严重误读。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并未授权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的行为,在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修改前仍应维持现状。
  
  C 纳税人自愿选择专用设备   
  新系统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纳税人在领购或更换金税盘或税控盘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综合征管软件同步的税务登记信息、资格认定信息、税种税目认定信息、票种核定信息、离线开票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等信息对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特别关注】   
  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不需要对外开具普通发票,可不使用专用设备;如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