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际便函[2009]103号 境外机构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7-25
摘要:针对少数境外机构(非居民企业)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为了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专门发布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就此开展一次专项调查...

       针对少数境外机构(非居民企业)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规定履行所得税申报纳税义务的情况,为了防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专门发布际便函[2009]103号要求各地就此开展一次专项调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特地发布了京国际便函[2009]013号对此进行了部署,要求辖区内国税机关在8月15日前完成此项调查。上海、天津等地也纷纷响应。

  长期为跨国公司提供纳税服务的张学斌博士指出,本次调查对象主要是通过以下业务模式取得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境外机构与境内企业签订派驻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派遣人员到境内企业担任高层领导、技术人员和其他职位,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支付派遣费、员工工资薪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据了解,本次调查的对象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对汽车制造企业应逐一开展调查。境内企业应针对存在的上述对外支付项目,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号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合同备案和申报纳税义务。如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约谈境内企业和境外机构相关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协议或合同正本复印件,了解派遣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出入境时间、任职部门、从事的业务及生活条件,以及境内企业实际向境外机构支付情况和纳税情况。有关文本如为中文以外文字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附送中文文本。

  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执行总监王骏对有关企业做出提醒,境外机构派员为我国企业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非居民企业没有履行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19号令规定,及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非居民企业应据实申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账册和凭证等,则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利润率的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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