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刚性兑付”触发的资管产品增值税问题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7-11-20
摘要: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与资管产品相关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二是资管产品的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三是纳税人持有资管产品期间获得的收益涉及的“贷款利息”增值税。

火了!刚性兑付。

这几天,“刚性兑付”——这个原本只有资管业务才涉及的专业名词火了。接下来,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涉及的“贷款利息”增值税问题,很有可能又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什么是“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就是信托产品到期后,不管信托计划是否能够如期兑付,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

有关资管业务的刚性兑付问题,其实是金融机构资管产品监管中最受关注的问题。

据报道,截止2016年底,我国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募和私募基金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等资管产品共计约102万亿元,而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产品规模可能超过50万亿元甚至60万亿元,其规模占整个资管行业规模50%以上。

而近日,由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同时,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全部资管产品将向净值型产品转型(不设定预期收益率,按净值申购、赎回,也不再保证投资人的收益),从根本上打破刚性兑付。并对刚性兑付的金融机构分别制定了惩戒措施。

至于对“刚性兑付”的认定,将根据资管业务的行为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包括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产品本金、收益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等。

而关于资管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这次也给予了明确的定义,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可见其本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受托方与委托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受托方(金融机构)为委托人(投资者)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再次体现了资管产品业务只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这一本质属性。

以公募和私募两种方式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又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五类资管产品。

笔者以为,在资管业务的监管新规出台后,资管产品相关的增值税问题,又将成为新的焦点问题。

在税收上的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以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与资管产品相关的,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的增值税;二是资管产品的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三是纳税人持有资管产品期间获得的收益涉及的“贷款利息”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关于这一块,暂且不说,因为与今天的主题“刚性兑付”没什么关系。至于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资管产品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自然也就不涉及增值税问题;如果转让尚未到约定持有期的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则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这一块,与今天的主题“刚性兑付”也没太大关系,不作赘述。

而与资管产品“刚性兑付”紧密相关的是持有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期间的利息相关增值税的征与不征问题。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均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应就取得的利息(收益)缴纳增值税。具体到资管产品,纳税人持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毫无疑问,也应按取得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同时,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一条对此作了补充规定,所称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持有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其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关键就在于“合同中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也即该项资管产品是否存在前述的“刚性兑付”承诺。

如果购买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时签订的合同没有“刚性兑付”内容,则投资者不论是持有期间还是到期兑付时,取得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属于非保本的投资收益,,从而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购买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时签订的合同含有“刚性兑付”内容,则投资者在持有期间以及到期兑付时,所有取得的“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均属于保本的投资收益,因而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应按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

游戏规则厘清了,游戏设计及过程就更具有挑战性了。

刚性兑付此前被视为银行理财等资管机构发展的法宝,一旦刚性兑付破除,理财投资者的不确定性增大,吸引力会有所减弱,理财发展速度将受到明显制约。

例如,最普遍的银行理财产品,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即便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相对其他资管产品要低不少,广大民间投资者也愿意购买,由此导致广大理财产品的民间购买者心底里的“在银行购买”“银行保底”等刚性兑付思维一时间很难改变,如果银行的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被打破,对投资者而言,与投资基金等其他资管产品相比优势何在?

接踵而来的就是,一方面是面对监管层的“非刚性兑付”要求,一方面又是面对产品投资者的“刚性兑付”需求,资管产品运营者如何既符合监管要求又满足投资者需要,从而保障资管产品业务的顺利开展。以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的角度分析与预测,“明非暗诺”是否会成为潜规则?如若如此,涉及的增值税又如何确定是否征收?拭目以待吧。

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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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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