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股权转让该不该征收增值税?

来源:胡俊坤 作者:胡俊坤 人气: 时间:2017-07-06
摘要: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后,税务机关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纳税人如何应对?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纳税风险,确保企业税税

2016年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国地税实施联合稽查、大力推行大数据征管变革、金税工程三期全面上线运行后,税务机关将拥有海量的征管数据,拥有更加智能化的数据处理与信息分析比对系统,纳税人如何应对?通过实例分析,教您如何化解纳税风险,确保企业“税税平安”!

营改增后股权转让该不该征收增值税

【本节提示】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股权时,到底要不要缴纳增值税?这个问题本来很简单,但由于一些国税机关未能正确认识到股权与股票的区别,而随便、随意、不负责任地进行解释或解答,反而使问题越来越复杂化。本节,我们即从法理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厘清其本质。

【问题源起】有纳税人向广州国税局12366咨询:“我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给第三方,第三方要求我司开具发票,请问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内容是什么?”广州国税局12366直接答复称:“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同样,还是广州国税局的12366,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如有一内资企业,本来有两个股东,A股东与B股东,现在B股东要退股,把股权卖给A股东,请问这种情况B股东要缴纳增值税吗?”以及“内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税金如何收取?”等问题时,再次给出同样的答复:“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

【解答置疑】广州国税局12366的解答显然是不恰当的。鉴于广州国税12366的解答区分两种情况,即直接转让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我们也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直接转让的股权按‘销售无形资产’征收增值税”完全违背现行的增值税政策。理由如下: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销售无形资产”的界定是:“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股权显然不属于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也不属于自然资源。那么股权是否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答案也是否定的。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出结论:

其一,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表述来看,尽管有兜底条款的意味,但仍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而列举内容并不包括股权转让,并且,对于股权是否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税显然属于重大税收政策调整,不大可能在如此多的正列举情况下,不做正列举。

其二,现有的增值税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等文件的规定,企业转让产权以及企业重组业务都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股权转让属于典型的企业重组业务,理所当然不用缴纳增值税。

第二,“通过二级市场转让的股权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也明显不符合现行的政策。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是个人(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自然人股东),那么不管是在一级市场上还是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股权、股票,都不用缴纳增值税。

其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即使纳税人通过二级市级转让股权或者股权,也并不是简单地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即不是按照卖出价减除成本价后的余额计算纳税,而是按照其卖出价减除三种“特殊”的买入价后计算纳税: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仔细分析其规定,不难发现,总局53号公告中确定的“特殊”买入价与投资者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恰恰就是股权转让收益,而卖出价与“特殊”买入价之间差额才是“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更准确地讲应当是股票转让收入。进一步讲,股权转让收入还是不缴纳增值税,只有股票转让收入才需要缴纳增值税。 

【总结列表】实际上,结合现行的政策,我们可以得到下列结论:

营改增之后,股权转让所得仍然不征增值税。但考虑到上市公司的股权与股票具有关联性,因而在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时(请注意,不是股权),我们需要区分其中的股权性收益与金融商品转让性收益,对其中的股权性收益仍然不征税,只有对其中的金融商品性转让收入才征收增值税。上述内容可以用用下列表格进行列示:

纳税主体 转让非上市公司(不含非法人企业)股权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限售股
个人 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
企业 不征增值税 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只就卖出价与“特殊”买入价间的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征税。“特殊”买入价与成本间的差额即股权收益仍然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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