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之航:追溯调整支付的往期销售折让款——商品销售折让财税处理

来源:大力税手 作者:大力税手 人气: 时间:2017-06-02
摘要:鹰之航(838493.OC)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公告称,支付的2015年度销售折让款(按照年度付款总额给予客户一定百分比的返利)计入了2016年度,导致2015年多确认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112万。鹰之航追溯调整相关年度报表项目。 《鹰之航: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鹰之航(838493.OC)于2017年5月12日发布公告称,支付的2015年度销售折让款(按照年度付款总额给予客户一定百分比的返利)计入了2016年度,导致2015年多确认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112万。鹰之航追溯调整相关年度报表项目。
 

《鹰之航: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更正公告)》(2017-05-12)

 

一、 更正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注 2:公司与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控股有限公司等部分客户约定,按照年度付款总额给予客户一定百分比的返利,用于抵扣航材维修、租赁、或采购等款项。子公司深圳鹰之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及昆明易安飞科技有限公司将归属于 2015 年度的返利金额计入2016 年度,导致 2015 年度多确认应收账款及营业收入 1,119,818.85元,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及坏账准备 55,990.94 元,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交税费及所得税费用分别为 7,390.51 元、174,024.12 元及 181,414.63 元。公司在 2016 年度自查时发现差错事项,分别调减应收账款 1,119,818.85 元、坏账准备 55,990.94 元、递延所税资产7,390.51 元、应交税费 174,024.12 元及年初未分配利润 922,898.65元。
 

《[临时公告]鹰之航: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更正公告)》(2017-05-12)
 

《税屋》提示——遮挡部分文字为-181,414.63。
 
大力税手分析:商品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上述公告提到“按照年度付款总额给予客户一定百分比的返利”,属于的2016年支付2015年度的商品销售折让;那么,企业为什么要进行追溯调整呢?这就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规定有关了。下面我们就要全面梳理一下销售折让的财税处理。
 
1.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到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应当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上期财务报表。
 
2.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明确,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增值税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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