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文字实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0-23
摘要:[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和收看本期在线访谈!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全国人民欢欣鼓舞!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堪称创业投资的黄金时代。在党中央、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引领下,大批创投机构和天使投资个人以实际行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

[ 网友3735 ]

我们是一家法人企业,这几年投资了多家合伙创投企业,有的投资可能回报丰厚,有的投资短期可能没有回报,有的投资可能还打了水漂。对于我们这样是多家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情况,该怎么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您的利益关切,税收政策已经考虑到。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合伙创投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所得。在现实投资活动中,法人合伙人可能会投资多家符合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而合伙创投企业的分配可能会有所差别,有些因创业投资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可能有些项目投资失败而收不回投资。因此,允许合并计算抵扣,并将所有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合伙创投企业均纳入合并范围,有助于法人合伙人充分、及时抵扣,确保税收试点政策效应得到充分发挥。

今年新出台的创投优惠政策对您所在的企业还有一大利好,那就是合并计算抵扣的范围既包括符合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也包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规定条件的合伙创投企业。

[ 网友693 ]

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要享受175%的扣除比例,需要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印发)规定,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自主评价和登记,及时取得登记编号。请问这个平台在哪里?如何评价?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科技部火炬中心负责该平台建设,目前有关工作正在按计划推进。待平台正式上线后,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评价。

[ 网友693 ]

请问研发失败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研发失败是否不允许扣除?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失败的研发也是研发,因此也可以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失败是成功之母!

[ 网友375 ]

我今年刚与两位大学同学创办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最近有几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来和我洽谈投资合作事宜。投资者目前很关心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研发费用占比指标。请问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20%的比例该如何计算?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我举个例子,有助于您今后和投资者谈判的时候把企业的研发费用占比指标问题说清楚。比如,某公司制创投企业于2017年5月投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这家初创科技型企业2017年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7年研发费用占比10%,低于20%;2018年发生研发费用350万元,成本费用1000万元,2018年研发费用占比35%,高于20%。如要求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分别满足研发费用占比要高于20%的条件,则该企业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明确的口径,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占比可合并计算,因此,该企业研发费用平均占比为22.5%((100+350)/(1000+1000)),该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 网友395 ]

我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很感谢税务总局能举办这个专题的在线访谈。借此机会,我想问个问题,如果我投资的这家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请问今年我能享受投资抵扣优惠吗?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如果您投资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是可以的。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

[ 网友3256 ]

我是一家创投企业的负责人,公司今年8月用1000万元从另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受让了其持有的一个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今年9月还用固定资产投资了一个初创科技型企业,我公司可以享受试点政策吗?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财税〔2017〕3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你公司的这两笔股权投资都不是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因此,不符合试点政策规定,所以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 网友3777 ]

我是一家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总监,我公司于2015年2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能否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试点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在2017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满2年,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税收试点政策。因此,你公司该项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如果同时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可以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试点政策。

[ 网友3347 ]

我是一名税务师,我有一个案例弄不太明白,想请税务总局专家解答一下。某合伙创投企业2015年9月1日投资于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500万元,截止2017年9月1日,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张某是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2017年12月31日,张某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实缴出资3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该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度实现经营所得200万元,对张某的分配比例为3%。我想了解,张某2017年度实际可抵扣投资额是多少?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的70%,其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可以抵扣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享有的部分,按照投资满2年的当年年末个人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与符合条件的投资额的乘积计算。

在您提供的这个案例中,张某在计算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需分两步走:一是先计算张某分得的可抵扣额。以合伙创投企业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500万元投资的70%,乘以张某2017年12月31日的实缴出资比例5%,得到可抵扣的投资额为17.5万元(500×70%×5%)。二是计算张某2017年度自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为200万元×分配比例3%=6万元,小于可抵扣的投资额17.5万元。

因此,张某2017年实际抵扣投资额为6万元,还有11.5万元(17.5万元-6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 网友312 ]

我姓刘,是一家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我们这家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孙某、李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主要业务就是对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并获取回报。请问我能享受投资抵扣优惠吗?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二处处长 姚元 ]

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根据您的描述,您投资了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再投资到合伙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再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对您所在的合伙企业来说,并不符合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因此不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 网友367 ]

我是一家非试点地区的企业,这个抵扣政策跟我有关系吗?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这个问题也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非常关心的问题。

财税〔2017〕38号文件规定,这次创业投资政策的试点地区尽管只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但该项政策可能惠及全国各地的企业和个人:(1)虽然创业投资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在全国各地。(2)虽然合伙制创投企业须位于试点地区,但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在全国各地。(3)虽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不限地域,也不限国籍,外籍个人只要符合条件也可享受。

[ 网友3251789 ]

我是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附件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上有个备案编号,这个怎么填写?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这个备案编号不需要纳税人填写,而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情况备案。在办理投资情况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赋予并填写备案编号。

[ 网友319 ]

我是一家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这家合伙企业2015年10月投资5000万元于上海某初创科技型企业,其中我对应的投资额为600万元,在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为10%。这家合伙企业2016年亏损100万元,2017年度可能盈利500万元,我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您投资的合伙创投企业2017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201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您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400万元×10%)。您在该项投资中可以抵扣的投资额为420万元(600万元×70%),二者相减为负,因此您当年享受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后,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抵扣完的380万元(420万元-40万元)可以留待以后年度抵扣。

[ 网友353799 ]

我是一名天使投资人,我在2015年8月向北京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5000万元,2016年向苏州的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4000万元。2017年9月,苏州公司因开展不顺利进行了清算,我可以把苏州公司未能抵扣的投资额在北京公司中抵扣吗?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根据财税〔2017〕38号文件的规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还可以在36个月以内,抵扣其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所得。您可以把苏州公司未能抵扣的投资额在北京公司中抵扣,但有个时间节点需注意:只能在苏州公司注销清算后的36个月以内,在转让北京公司股权所得中结转抵扣。

[ 网友321 ]

我是一名天使投资个人,我今年8月投资了一家初创科技型企业,如果投资满2年后被投资企业上市了,我能否继续享受投资抵扣优惠?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可以。具体执行时,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被投资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相应股权时,按照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尚未抵扣的投资额,您可以通过办理限售股转让所得清算,在税款清算时一并抵扣扣除。

[ 网友685 ]

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将惠及哪些个人?可以享受哪些政策红利?

[ 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 任宇 ]

这次创业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亮点之一,是将投资抵扣优惠范围扩大到个人投资者。这主要涉及2类人员:一类是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在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的70%,按个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份额,抵扣其年度经营所得。当年抵扣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另一类就是天使投资个人。该类人员投资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符合投资抵扣条件的,可在其转让该企业股权时以投资额的70%抵扣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 329712 ]

我是一位投资人,请问什么是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 3统计在线 ]

我是一家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听说核定征收的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抵扣优惠。有这项规定吗?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有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无法准确计算自身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包括投资抵扣优惠在内的大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核定征收企业均不能享受。

[ 网友3251 ]

我是一家创投公司的办税人员,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手续进行了调整,通过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对相关手续进行了大幅度简化,并且绝大部分涉税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规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只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 网友3763 ]

我们企业是一家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我特别关心的问题是,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如何计算?

[ 所得税司企业所得税一处处长 宋哲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20号公告的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例如,合伙创投企业A于2017年8月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B,实缴投资额为1000万元,2019年8月该笔投资满2年。2019年2月, 法人合伙人C对A企业出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A企业截至到2019年12月收到的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试点政策规定。这里C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为600万元,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3000万元的20%,则C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200万元(1000×20%)。

[ 主持人 ]

本次访谈到此结束,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和支持本栏目,了解税收热点,获取税收知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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