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

来源:宁夏国税 作者:宁夏国税 人气: 时间:2013-01-22
摘要:尊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六、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对年报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需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年报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应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五)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 “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查账征收企业采用“通用数据采集软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完整采集主表、附表,以及2007版财务报表。

(七)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第22-25行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工会经费支出,除非是工资实行储备金管理的可能存在调减金额,一般情况下均不应有调减金额。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第一章 税收优惠类
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政策规定:
1、自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并出具审核界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纳税人未取得该证明文件前,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3、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4、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凡符合享受原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条件,但由于尚未取得收入或尚未进入获利年度等原因,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按照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规定完成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手续的,可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享受原税收优惠。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1)、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3号

(二)、纳税人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需报送资料
1、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申请表》(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替代
(2)申请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3)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
(4)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纳税人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继续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营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仍然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对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及其他产业目录做出的界定,可以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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