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23
摘要: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审核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5-23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县级及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审核确认、备案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宁夏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地区项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为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但在宁夏地区具有比较优势、需要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

  第二章 纳税人第一年申请优惠的审核确认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界定并出具审核界定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纳税人未取得该证明文件前,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如主管税务机关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存在异议,可将该证明文件报自治区级税务机关,由自治区级税务机关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重新进行界定,并将界定结果反馈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纳税人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申请表》(可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审批表》替代);

  (二)申请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三)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

  (四)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对纳税人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继续申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营业务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仍然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对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及其他产业目录做出的界定,可以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的证明文件。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要求纳税人重新提交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负责受理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经办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及时制作《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期间。

  (二)申请材料齐全的,或者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应按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填写《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办税服务厅(室)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在当日内将申请资料移送税政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包括:

  (一)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鼓励类的项目;

  (二)核实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是否与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相一致;

  (三)申报的项目主营业务收入是否占企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

  税政业务经办人员根据以下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受理税收优惠申请,制作《涉税文书受理回执》受理税收优惠申请;

  (二)申请资料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出具《不受理回执》。

  第九条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确认事项,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制作《实地核查情况工作底稿》。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含资料补正时间,下同)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一)对纳税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收优惠批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认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三)对纳税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制作《不同意税收优惠通知书》,说明理由并要求纳税人按法定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三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纳税人应当在年度预缴申报时,按15%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二)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明细及其说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室)负责受理纳税人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备案申请,具体受理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供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资料与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但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责任。对备案资料审核,主办人员制作《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审核报告》,提出税收优惠审核情况和审核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对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在汇算清缴期间:

  (一)对备案资料审核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税收优惠事项备案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按15%的优惠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备案资料审核不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备案通知书》,说明理由并要求纳税人按法定税率申报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四章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通知其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当自条件变化之日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 纳税人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法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收优惠期内无优惠税额的,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建立《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通用台账》,登记税收优惠享受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国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等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九条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管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具有事后监督检查的职责。在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法定条件;或者纳税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核确认而自行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附表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工作规范》同名附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以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或对相关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均以新修订颁布的目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以比照本办法办理审核确认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宁夏国家税务局 宁夏地方税务局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 明确了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审核方式、申请程序及层级

  本《公告》明确了我区境内的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时采取企业自行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首次申请的企业第一年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提供的各类备案资料,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及其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指导目录和标准,采用备案管理方式。

  二、 明确了各类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适用目录的相关范围

  本《公告》明确《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所列的宁夏地区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宁夏地区项目)。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为未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但在宁夏地区具有比较优势、需要国家政策重点支持的产业。

  三、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有效期限的问题

  鉴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在2012年1月30日废止,因此,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29日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范围的,经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取得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指导目录的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对《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有不符合总局2012年1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纳税人下发《不同意税收优惠通知书》,要求企业按法定税率重新计算申报。

  四、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本公告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一)审核确认的方式变化。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本《公告》要求第一年及第二年及以后年度都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认和备案。

  (二)新办法取消了原有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原办法中已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项目,新办法规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对企业申请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处理方式的变化。原宁国税发[2009]38号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税率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内资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资企业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为了便于全区统一管理减少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本《公告》要求对居民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各类产业指导目录统一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审核界定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纳税人凭证明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第一年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确认手续。

  五、纳税人第一年如何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纳税人第一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申请前,需经自治区有权界定部门界定并出具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纳税人可依据该证明文件,按15%优惠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证明,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依照税收优惠税率汇算清缴,不符合条件的,依照法定税率汇算清缴并补缴税款。

  对纳税人依照国税发[2002]47号已经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且已被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符合相关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其主营业务仍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及其相关产业目录的鼓励类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不再重新提交自治区有关部门的界定证明。《公告》中同时提出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难以界定,可重新提请有权界定部门重新界定。

  六、纳税人第二年及以后年度申请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主要原因是: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年初申报纳税时无法知道其当年鼓励类项目的收入能否占收入总额70%以上,如依照法定税率预缴,将占用企业大量资金;2、如实行事前备案管理,企业在无法预测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能否达到规定比例的情况下,就不能按15%税率预缴,只能按法定税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后的退税压力增大。因此,本《公告》采用年初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算账的办法,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规定比例就依照15%申报汇算清缴;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符合规定比例则按25%申报补缴税款。可以说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不受上年经营情况和当年实际经营状况的影响,采用一年一算账的办法,有利于企业经营,也有利于基层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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