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总则(下)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2-10
摘要: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税务机关是国家机关,税务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有关单位和个人往往通过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来评价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是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要求。为落实《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十五不准》,即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要求:税务人员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他财物。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不准拖欠公款。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第2款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许作为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向公民无偿收取的财政收入,其基本的特点就是法定性,依法开征,依法管理,按照法定的税率和法定的计税依据计征,不应当征收的不能征收或多征,应当征收的也不能不征或少征。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及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新《征管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部门的税收执法主体地位并体现了国家税收优先原则,树立了税法的威严,增加了税务干部做好税收工作的信心。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要真正敢于执法,严于执法。一是要加强职权法定意识,体现在税收执法上,就要做到,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或?? ?用职权;不得超越法律,自行设置权力或豁免纳税义务;不得剥夺他人权利,无权自行终局裁决;违法行政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因此,税务机关要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上收或分解税收执法权,强化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新《征管法》的执法行为严格追究责任;二是按照新《征管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培养一支执法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税收执法队伍,掌握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和动向,及时发现和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三是严格履行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加大清缴力度,对偷、逃、骗、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防止税款的流失;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严厉惩治,形成震慑和打击涉税犯罪的强大声势;四是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形成依法治税的合力。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税务协作法制化的途径和方法,加强与工商、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配合,共筑依法治税的防线,建立全社会良好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实施细则》第6条进一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改正。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1月20日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规定如下:
  1、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2、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3、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5、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大减免税审批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
  6、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规定。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10%。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审理质量。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达。
  7、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管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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