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3年)   1月7日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加速国家的经济建设,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月17日财政部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9月6日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和日本外务大臣安倍晋太郎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这是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投资使用的单位缴纳建筑税。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下列投资免征建筑税:一、能源(包括节约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二、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四、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五、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建筑税的投资。该办法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同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其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中国法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10月8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体工商业户必须依法纳税的通告》。其主要内容是:一、凡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税收政策法令,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二、个体工商业户在开业、停业、迁移营业地址,以及经营范围发生改变等情况时,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事项。

  10月29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报告》,同时附发了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商品批发业务收入征收工商税的规定》。国营企业批发业务从1985年1月1日起执行;集体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工业企业从1983年12月1日起执行。

  1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该规定纳税。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至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规定不同的产品税率。

  11月18日财政部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实行细则》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12月1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工商税收工作的意见》,就大力组织收入、进一步搞好税制改革、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抓好涉外税收、提高税务干部素质和搞好税收宣传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意见。

  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财政部发出《对农村饲养、养殖业暂不征收工商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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