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83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83年)   1月7日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加速国家的经济建设,财政部发布《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1月17日财政部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自当年1月1日起施行。...

  4月2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都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三、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15%。小型企业和县以上的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税率为7%,最高一级税率为55%。四、纳税单位遇有特殊情况,按规定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报经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并抄送其主管部门。五、国营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纳税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账册,正确计算盈亏,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月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该规定自1983年6月1日起实行,征税时间从1983年1月1日起计算。

  5月19日针对有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提出要合并税务机构,削减税务人员的问题,国务院发出《关于不要撤并地方税务机构的通知》。该通知重申:城市和县的税务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置。财政和税务机构已经分设的不要合并;省、自治区税务局升半格,局长由副厅、局级干部担任,局内设处的建制;各地税务干部的编制,不应减少,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增加。

  5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的规定》。其中规定:一、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而从事商业(包括长途贩运)、服务、运输、建筑安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视为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二、临时经营者缴纳的工商税,按照营业收人额计算,税率为5%至8%,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分别确定。三、临时经营者缴纳临时工商税以后,不再缴纳工商所得税。四、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工商税列举征税的产品,凡未征税的,除销售给收购单位的农、林、牧、水产品仍由收购单位纳税外,其余均由临时经营者依照产品使用的税率缴纳工商税,不再缴纳临时经营工商税。临时经营者贩卖属于已税的产品,则应于销售后按临时经营纳税。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月6日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利改税制度,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种,合理调整税率,按照税种划分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改进和稳定国家与企业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该报告得到了会议的批准。

  6月13日为了严格控制和合理安排酒类生产,促进节约粮食,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财政部发出《关于加强酒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6月24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统一制发税务人员服装、帽徽的请示报告》,同意自1984年1月1日起,对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统一着装。

  7月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7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为了有利于税务人员行国家赋予的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维护财政收入,保障征税工作顺利进行,并便于群众对税务人员识别和监督,决定对税务人员制发统一的服装和标志,税务工作人员自1984年1月1日起正式统一着装。税务工作人员着装办法规定,着装范围限于直接组织征收管理、检查督导的税务机构的国家正式税收工作人员,并对服装、帽徽、胸章的式样等作了规定。

  7月国务院批准增加税务干部4万人;

  8月1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规定批发扣税制度自当年10月1日起执行。

  8月18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的通知》。该通知说,鉴于农村经济情况有了很大改善,应停止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对原享受起征点减免照顾的生产队恢复征收农业税。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时核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额,原则上应于1983年恢复征收,确有困难的,至迟应在1984年全部恢复征税。恢复征税后增加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处理。

  8月2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抓紧增收节支确保今年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要求加强税收工作,力争税收多超一些。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自行决定减免税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坚决纠正。税务机构要切实加强,人员要充实,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基层征管力量。专、市、县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原则上应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垂直管理。

  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五条第一款“对新办的合营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根据上述决定,财政部于当年10月12日发出通知,对不同开办期的合资经营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分别作出调整规定。

  9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其中提出,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放宽税收政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适当的减免税,同时要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利于外商向中国投资和提供技术。

  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缴纳工商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一、对农村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一律按照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对社队企业按照20%的比例税率和3000元的起征点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二、对基层供销社征收的工商所得税,也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取消原来按照39%的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规定。三、农村社队企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其费用列支范围,比照城镇集体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四、对同大工业争原料的社队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一律不予减免工商所得税。该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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