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性条件,需要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充足的财力资源,推动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从公路发展的实践看,征税与收费是公路筹资的两种主要方式,也是体现政府和市场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依托税收筹集的财政性资金和收费所形成的现金流,形成了目前多元融资的格局。征税和收费这两种筹资方式分别对应不同的公路类型,并在效率和公平等方面,对公路发展有着不同的影响,需要区别看待、比较分析。 纯公共产品与俱乐部产品 对于公路基础设施而言,有时是纯公共产品,有时是准公共产品。在我国,普通公路被定义成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由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组成。普通公路没有排他性,在不出现拥堵的情况下,可以理解为纯公共产品,但是在出现拥堵的情况下,则变成了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的另一个重要的划分是从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角度展开的。经济学家布坎南在1965年提出了俱乐部产品的概念。 当然,俱乐部会员的规模也不是无限大的,当会员逐步增多,俱乐部也会变得逐渐拥挤起来,正是因为拥挤成本的存在会导致俱乐部会员的量有个限度。 俱乐部理论是对公共产品理论的重要创新,为市场通过采取收费方式提供公共产品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的收费公路可以理解为俱乐部产品。 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不取决于该产品的提供是否由公共决策,或由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开支,也不取决于该产品是否由私人提供,而是看其受益对象的多少来定。如果受益对象广泛,公共产品的“公共性”越强,如果受益对象只是一个人,这时候就变成了私人产品。因此,通常把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是从受益对象的广泛性来讲的,这里面包括了公平和效率的因素。从公平的角度,有权利使用公路的人越多越能体现公平,在还没有产生拥堵之前,也是有效率的。 但是一旦出现拥堵,效率随之下降,通过征收拥堵税或费的方式,控制车流量,在提升效率的同时,自由通行所体现的公平性也随之下降。 纯公共产品与征税 对于公共产品的筹资而言,经济学家林达尔曾于1919年以两个人共同提供公共产品为例,设计了基于自愿支付的筹资机制。 每个人把其他人的筹资作为一种参照来安排自己的支出份额,最终实现一种均衡的结果,每个人根据取自公共产品中的收益来安排自己的资金支付。 但是这一机制,如果扩大到众多人,如果按照受益与支出对等的原则自愿捐赠的话,每个人都有隐瞒自己受益多少的动机,正是考虑到每个人都有隐瞒自己受益状况的动机和巨大的协商成本,单靠个体自愿支付就难以保障公共产品的生产。 对于普通公路这种纯公共产品而言,由于可以自由使用,如果依靠私人自愿筹资,“免费搭乘现象”难以避免,市场就会失灵。于是,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通过征税的方式获取财力资源来保障普通公路的建设和维护。 在征收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税收的充足性、满足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需求,也要考虑税收带来的征管成本和因税收对资源配置扭曲,而形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即常说的额外税收损失或负担。因此,在税率设计上,就有使税收超额负担最低的拉姆塞法则。 对市场需求弹性低的多征税、对需求弹性高的少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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