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企业汇算清缴自查提纲

来源:天津市国税局 作者:天津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4-04
摘要: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企业汇算清缴自查提纲 天津市国税局 2014-03-27 一、收入部分 1. 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 2...

3. 企业享受购置用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 企业享受购置用于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5. 企业享受购置用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优惠的,是否由企业自身实际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且符合税法规定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是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不包括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其抵免的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有无将设备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进行抵免税额,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6. 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适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有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如果有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征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产品,否则不得减计收入,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8. 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条件,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9.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免税,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0.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减半征税,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是: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1.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不包括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2.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条件和范围,否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享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转让条件,且单独准确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4.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且符合税法规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资格,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5.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符合税法规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格,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6. 企业当年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两年减半三年”征收所得税优惠的,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是否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补征所得税。

17.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为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且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者认定为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否则不得享受优惠,应补征所得税。

18.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否被认定为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否则不得享受,应补征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19. 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50%,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且财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准确,否则税前不得加计扣除,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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