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企业汇算清缴自查提纲

来源:天津市国税局 作者:天津市国税局 人气: 时间:2014-04-04
摘要:天津市开发区国税局企业汇算清缴自查提纲 天津市国税局 2014-03-27 一、收入部分 1. 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 2...

22.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3.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24.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25. 安装费、广告制作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是否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26. 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7. 宣传媒介的收费,是否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

28. 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9.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收入,是否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如果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30. 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劳务费收入,是否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1.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2. 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该会员费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3. 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34.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果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可不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35. 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是否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6. 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是否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

37. 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是否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已冲销当期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8.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39.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0.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41.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2. 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3.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销售货物,是否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44.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5.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46.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47.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的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48. 企业(即被投资方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是否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49.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二、支出部分
1. 企业发生的税收滞纳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发生的罚金、罚款支出或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在会计处理上已经计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企业间接成本支出是否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4. 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除税法另有规定外,是否重复税前扣除。如企业按税法规定已税前扣除计提了各项费用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与以上计提的费用或准备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应按规定先在已计提的各项费用或准备金余额内扣除,不得重复在当期税前再次扣除,余额不足扣除的才可在当期税前直接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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