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对于无市价长期投资可以根据下列迹象判断是否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金融企业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4、呆账准备的处理 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一般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一般准备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金融企业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 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提取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对经批准核销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无论其本金或利息是否已逾期,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作增加当期损益处理。 (二)税收上呆账准备的计提 在税收上,专门对金融企业订提坏账和呆账准备进行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利息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9号),该文第六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后,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对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的计提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范。 1、金融企业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规定,可以适用4号令计提呆账准备的金融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企业,包括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同时明确: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坏账损失的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的,金融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市、区)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清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7)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0)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银行承担的净损失; (1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2)金融企业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他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含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 (13)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第三条还是同时明确了不得作为呆账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股权: (1)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2)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3)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4)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5)金融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等; (6)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者股权。 3、呆账准备的计提范围 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下列资产可以提取呆账准备,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抵债资产、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信贷、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可以计提呆账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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