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与税收的差异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两者区分的主要依据是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否固定的或可确定的...
90万元。(交易发生的税费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A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会计成本为:80+5=85万元,不确认损益;按企业所得税规定:A企业当期应进行的纳税调整额为110-5-80=25万元,但可以税前扣除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为110-5=95万元,与会计成本的差异10万(95-85)元可以采取递延法分期进入税前扣除;B企业非货币性资产的会计成本为:90-5=85万元,B企业当期应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5+5-90=2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为:105+5=105万元,依法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可以直接予以税前扣除,对与会计成本的差异20万(105-85)元可以采取递延法分期进入税前扣除。   

但为了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有另行规定: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又规定: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易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与企业会计制度对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计价保持了一致:既以公允价值或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入账。但对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对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易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转让方应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或损失,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接受方以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处理同上。)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对符合上述条件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与企业会计制度确认资产的成本一致。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又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   

对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高于25%的,双方均应按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确认收入或损失,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双方均可以以公允价值采取递延法于相应时期内在企业所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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