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原则

来源:税屋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09-07-1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对企业由于投资者的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二步:确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我们先回到第一步:2008年12月1日,投资者已经足额认缴了初次出资40万。因此,在2008年12月1日——2009年10月30日期间,投资者没有发生未足额认缴出资的情况。因此,该企业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30日期间,500万的借款利息支出41.67万元(500×10%×10÷12,为方便计算,忽略1天的差异)可以税前扣除。

  下面,我们从2009年10月31日起,确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实收资本不变的期间: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2月30日,这期间企业实收资本的账面余额一直保持60万元不变。由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截至2009年10月31日,企业应到位实收资本为120万元,未到位资本为60万元,

  2009年12月31日,又到位资金50万,实际到位资金110万。由于是在2009年最后一天到位的,不构成一个不变的期间。

  下一步我们考察从2009年10月31日起,确定截至2009年12月31日,企业的借款余额不变的期间: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这期间企业的借款余额也是不变的,是500万。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这期间企业的借款余额也是不变的,是1100万。

  最后一步,我们要找到一个年度内,每一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就是找账面实收资本不变的期间与借款余额不变期间的一个交集。

  对2009年而言,这个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包含两段:
  1、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2、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其实,每个年度内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的确定,我们可以通过画数轴的方式,找数轴中实收资本不变期间和借款余额不变期间的交集。(见附件) 下载: rar 文件

  上述数轴中的阴影部分就是每个年度内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

  2009年,这个期间包括: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2010年,这个期间包括:
  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0日
  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30日
  2010年5月31日——2010年10月30日

  由于2010年3月31日,实际到位资金140万后,2010年3月31日——2010年5月30日之间,未到位资金为0.因此,2010年4月1日——2010年5月30日这段期间不考虑。

  第三步: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的计算
  2009年10月31日——2009年11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500×10%÷12×30/30=4.17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6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5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4.17×60÷500=0.5
  2009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500×10%+600×8%)÷12×30/31=7.9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6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11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7.9×60÷1100=0.4
  2010年1月1日——2010年3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600×8%×3/12=12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6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12×10÷600=0.2

  2010年5月31日——2010年10月30日
  该期间的借款利息额=300×8%×5/12=10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
  该期间借款余额=300万
  该期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10×50÷300=1.67

  综合上述计算:
  2009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0.5+0.4=0.9
  2010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0.2+1.6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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