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4版]对出资额认缴期限 为何调整为五年?

来源:封面新闻 作者:张馨心 人气: 时间:2024-01-06
摘要:新《公司法》将认缴期限设置为“五年”,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原因。一是五年的认缴期限可以给予股东更多的出资灵活度,有利于降低股东出资负担。二是在实践中,大多数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均在五年左右,做五年认缴的限制不会给股东造成过分的负担。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现行《公司法》1993年制定,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和2018年五次修改。此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共15章266条,比现行法增加了48条。

  新《公司法》有何显著变化?意味着什么?封面新闻记者专访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楼秋然。

  有限公司认缴期限

  为何调整为五年?

  楼秋然表示,本次《公司法》修订在资本制度部分最受关注的变化,是第四十七条有关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在本次修订之前,按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出资的缴纳期限完全由其自行确定。

  楼秋然指出,从立法目的来看,新《公司法》在有限公司认缴期限上有如此重大的变化,主要是为了回应之前实践中因滥用完全认缴制而出现的公司欺诈问题。“例如,部分公司的股东存在天价认缴(如987654321万元)的情况,部分公司的股东可能约定明显不合理的认缴期限(如超过100年)。为保护债权人、提升市场诚信度,本次《公司法》修订对认缴期限有所限制有其合理性。”

  楼秋然认为,新《公司法》将认缴期限设置为“五年”,而非2013年《公司法》的“两年”,主要考虑了两方面原因。一是五年的认缴期限可以给予股东更多的出资灵活度,有利于降低股东出资负担。二是在实践中,大多数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均在五年左右,做五年认缴的限制不会给股东造成过分的负担。

  五年认缴期限设定后

  “老公司”是否要“新调整”?

  楼秋然同时表示,五年认缴期限的设置也带来了一定问题。一方面,新《公司法》第四十条已要求公司公示股东实缴出资、第五十条明确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情况下,再做五年认缴期限的规定,可能在债权人保护的问题上已经“边际收益”不大。

  另一方面,五年认缴期限的设置,也造成了在新法实施之前就已经设立的公司是否需要对股东出资期限进行调整的问题。

  他告诉记者,一种观点认为,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采用“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案。但这样一来,之前已设立的公司便可能在认缴期限的问题上成为“壳资源”,后续的投资者可通过购买先设立之公司来规避新《公司法》的规定。因此,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也需要逐步将出资期限调整到新法要求的期限之内。

  “而这就进一步产生了如何逐步调整、如果公司或股东不予配合应如何处理等问题。若这一问题后续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则五年认缴期限的制度成本将被急剧放大。”楼秋然说。

  如果可以不设监事会

  公司治理如何进行优化?

  “除去资本制度,本次修订在公司治理问题上也进行了较大调整。”楼秋然指出,首先是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董事会中下设审计委员会后,可以不再设置监事会。这意味着,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可以在传统双层制公司治理结构和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中任意选择。

  他认为,新《公司法》作出这一调整可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监事会在实践中确实功能不彰,允许公司对其选出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企业的运营和合规成本。二是允许公司采用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其更好地与国际通行的治理结构进行接轨。

  他认为,这一调整还有完善空间。审计委员会行使与监事会相同的职权,就会继续承继之前监事会权威不足(主要是人事任免权缺失)的缺陷,难以完全发挥预想中的治理功效。此外,允许国有企业采取单层制公司治理结构,不一定有助于“政企分开”和“科学管理”等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

  要求董事会有职工代表

  如何保障职工代表权力?

  楼秋然表示,新《公司法》要求,职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公司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这一规定中的“超过三百人”的门槛要求,应来自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公司便不再属于中小微企业。“这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贯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目标,也可以回应目前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投资领域对职工权益保护的日渐重视。”

  在他看来,新《公司法》仅要求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可能导致董事会仅引入一名职工代表使其权力过小的问题。另外,尽管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代表可进入审计委员会,但实践中可能出现董事会下设其他多个委员会,并将董事会职权全部赋予委员会从而架空职工代表权力的情况。

  未来《公司法》修订如何适应

  数字经济时代对商事组织形态的需求

  “本次《公司法》的修订是全局性、根本性的,涉及公司制度的方方面面,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步。尤其是结合当下科技发展,在不少方面作出了符合社会需求的修改。”

  楼秋然举例,比如第二十四条规定,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以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新《公司法》的规定更能适应科技时代的公司需求。

  此外,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数字时代证照的无纸化发展趋势,也有助于满足优先营商环境目标下登记程序的线上办理需求。

  他还表示,鉴于数字经济正蓬勃发展,未来《公司法》修订时可以考虑这一因素。当前的新《公司法》仍然只承认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公司类型,可能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对商事组织形态的需求。

  此外,新《公司法》仍然将信义义务的承担对象限定在董监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无法回应数字经济时代多节点、去中心化的组织权力分配方式。
 



  原标题:新公司法明确“注册资本五年缴足” 老公司是否新调整?专访对外经贸大学楼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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