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业相关法律主体税务问题分析

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人气: 时间:2016-02-13
摘要:一部影片从剧本到制作、发行、宣传、放映,其上下游产业链中涉及主体众多,本文依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有关税收规定,解析电影产业链中主要利益相关者的会计与税

(三)发行商

发行商的收入是指以影片发行权、放映权、播映权、网络传播权等为销售对象而取得的各种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税率6%。在分账方式下,对于国内影片,发行商一般取得4%-6%的票房分账收入,对于进口影片,发行商一般可取得17%的票房分账收入。随着互联网视频的发展,发行商来自于在线视频的收入逐步增加。

另发行商在影片发行过程中,对于取得的各类广告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院线

目前,院线较多以公司形式存在,例如万达电影院线股份有限公司、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等。院线收入主要有:

1.票房分账收入

由于院线未提供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及播映服务,院线取得的票房分账收入实质是其提供统一品牌、统一经营管理的服务收入。对于该部分收入,根据业务实际,其中属于品牌使用费部分缴纳增值税,属于经营管理服务收入部分缴纳营业税。

2.广告服务收入

院线若直接取得的广告收入,其收入额需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

3.加盟收入

随着单银幕票房持续增长并接近饱和,各大院线不断扩张,有时以加盟形式新设电影院并收取加盟费,院线对于取得的加盟费收入应根据加盟合同具体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五)电影院

电影院主要取得下列收入:

1.票房分账收入

电影院作为放映方将影片最终呈现在观众面前,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需就取得的票房收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6号)文件,“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应从其取得的全部电影票房收入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其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并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从其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根据此文件精神,营改增之后,电影院对取得的票房收入计算销售额时亦不得扣除上缴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于票房分账收入,电影院需就取得的全部票房收入计提销项税额,然后将票房收入按比例分配给制片商、发行商、院线时,制片商、发行商、院线就取得的票房分账收入向电影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影院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若院线取得的票房分账属于营业税范畴,院线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具体应视院线与电影院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具体业务内容确定纳税义务。

企业所得税方面,电影院将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票房收入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分配给制片商、发行商、院线的不含增值税票房分账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电影院经常以电影卡、电影券等方式预售电影票,根据《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于取得的预售收入,先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卡券持有人兑换电影票时,再确认收入,并进行有关款项的结转;已售卡券期满,尚未用以兑换电影票的卡券收入,应全额转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根据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务中,电影院应于预收账款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时计提销项税。对于预售卡券取得的预收款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其收入额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处理一致。

2.广告收入

根据《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影字[2011]992号)文件,“为规范电影院广告放映管理,提高电影广告的经营管理能力,待制片发行放映利益调整到合理水平后,电影院广告放映经营权逐步回归到电影院,制片方不再经营贴片广告”。根据此文件精神,电影院取得的广告收入将逐步增加。对于各类广告收入,电影院需缴纳增值税、文件事业建设费。

3.卖品、场地租赁等其他收入

电影院在取得票房收入、广告收入之余,还会取得卖品收入(例如电影院入场处经常有销售爆米花、可口可乐)、场地租赁收入等,对此,电影院需根据业务实质,分别核算相关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六)在线售票方

在线购买电影票日益受到消费者偏爱,常见的微信电影票、格拉瓦生活网等在线售票,不仅操作便捷,而且价格优惠。在线售票方根据销售业绩取得的代理服务费收入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

(七)电影衍生产品收入

电影衍生产品收入主要有下列几项:

1.以电影人物、题材开发的玩具、游戏。

对此,游戏、玩具的销售方(开发方)就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2.影视基地、主题公园等

影视基地、主题公园的主办方就取得的基地旅游观光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缴纳营业税。

3.互联网影视投资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影视投资平台也以其新颖独特的模式受到消费者喜爱,例如阿里旗下的娱乐宝产品,投资者通过娱乐宝平台只要出资100元就可以投资电影,预期年化收益率7%,投资后便可有机会享受与明星见面、获得电影首映门票等娱乐权益,可参与同演员、制片人沟通,分享电影故事等等。其实,娱乐宝产品是一款理财产品,对于娱乐宝等类似投融资平台,平台本身仅对其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税收优惠

近年来,国家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广播影视产业一直大力扶持,现将与电影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梳理如下:

优惠内容 文件依据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享受退税。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时,需提供合同已在商务部“文化贸易管理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由该系统出具的证明文件。另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制作服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影视制作许可证明;提供电影、电视剧的发行服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发行版权证明、发行许可证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
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需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广播影视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其中,整体转制包括: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剥离转制包括: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上述优惠执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进口动漫开发生产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1]27号
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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