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来源:浙江财税12366 作者:浙江财税12366 人气: 时间:2016-08-24
摘要:为了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保障残疾人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本期梳理了现行有效的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专题解答,供亲们参考~ ▼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还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举例说明如下:

某单位满足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条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660元。2017年1月、2月、3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有15名。1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120000元,2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99600元。3月缴纳增值税税款为60000元。

分析:1、2、3每月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人数一样,每月应退增值税额=15×1660×4=99600元。

1月应退增值税额小于已缴增值税,实际可退增值税99600元。

2月应退增值税额等于已缴增值税,实际可退增值税99600元。

3月应退增值税额大于已缴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不足退还,差额=99600-60000=39600元。1月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120000-99600=20400元,3月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39600元可在1月的余额中退还20400元,3月共计退税60000+20400=80400元,仍不足退还的39600-20400=19200元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问:某纳税人执行原有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92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文件享受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6年5月1日尚有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政策调整后该部分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还能退还吗?

答:可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92号文和106号文,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应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问: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答:首次申请,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文件的规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

2、《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

3、当期为残疾人纳税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问: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单位与享受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以下简称财税70号文)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因此,享受残疾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和比例无要求。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及财税70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何时提出残疾职工工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请?需提供什么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同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一式两份

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下列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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