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19
摘要:中国税收大事记(1991年)   1991年   1月3日国家税务局机关报 《中国税务报》正式创刊。李先念、薄一波、田纪云、李德生、胡乔木、张劲夫、彭冲、王丙乾等领导人亲笔为该报创刊题词。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的题词是: 加强税收征管,造福全国人民...

  3月26日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家财政预算问题的报告中强调,要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狠抓收入;加快财税改革步伐,理顺经济关系;加强管理监督,严肃财经法纪。

  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提出,要在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积极进行“利税分流”和分税制的改革试点。按照统一税政,集中税权,公平税负的原则,逐步理顺税制结构,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以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共30条。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缴纳所得税,其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都应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同时,对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区别情况规定了15%和24%两档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下列所得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废止。

  4月10日中国政府和奥地利政府在北京签订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国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和奥地利驻中国大使布科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协定上签字。

  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共18条。该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规模实行差别税率,按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将税率分为5档:0%、5%、10%、15%、30%。其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该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该条例自1991年度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4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经贸部等部门《关于积极发展边境贸易和经济合作促进边疆繁荣稳定意见的通知》。该意见规定:一、在1995年底以前,对由经贸部批准的边贸公司通过指定口岸进口的商品,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烟、酒、化妆品等商品外,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通过边贸公司代理进口商品,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边贸进口货物如销往边境省、自治区外,应补缴原减征的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二、边民互市进口的商品,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免征进口关税;超过人民币300元的,对超过部分按国家税法规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对烟、酒、化妆品一律照章征税。

  5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联合清理拖欠税款领导小组关于继续加强清理欠税工作的请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1990年清理拖欠税款工作的基础上,1991年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一、各级政府要抓紧清理欠税工作。二、促产、促销,进一步清理欠税。三、结合清理“三角债”清理拖欠税款。四、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解决重点,问题。五、强化征收管理,严格依法征税。六、树立全局观念,自觉依法纳税。

  5月10日国务院发出《关于鼓励生产和使用国产先进技术产品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的国家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国产先进技术产品,可优先享受减免税优惠。

  6月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审定会。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部长王丙乾在会上作了题为《集中力量,搞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审定工作》的工作报告。

  6月7日国家税务局和共青团中央在北京联合举行“学先进、比贡献、争当税务系统青年标兵”电话表彰会议。会上被表彰的有全国税务系统评出的10名“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和l00名青年标兵。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奇葆等出席会议。金鑫作了题为《学标兵赶先进为我国税收事业积极贡献才智和青春年华》的讲话。

  6月10日国家税务局发布《全国税务机关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暂行规定》,共15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6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

  6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施行。

  7月8日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民族贸易企业征免营业税、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及县以下民贸企业可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的照顾。

  7月24日至8月1日国家税务局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这次会议的中心任务是: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讨论今后10年及第八个五年计划时期的税收工作;着重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若干重要政策;研究下半年组织收入的措施,动员全国税务干部振奋精神,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努力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为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为10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施作出新贡献。国家税务局局长金鑫在会上作了题为《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狠抓当前迈好“八五”第一步》的报告。7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李鹏、邹家华、王丙乾等在中南海听取了会议情况的汇报。李鹏就加强税收工作等问题作了指示。他指出,在税收政策上地方只能在权力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减免,不能超越权限任意减免,不能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重申统一税法、集中税权的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三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使“三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照章纳税,该收的钱都要收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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