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其中,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主要是指企业在运用会计政策过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断,这些判断对在报表中确认的项目金额具有重要影响。
比如,企业如何判断持有的金融资产是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而不是交易性投资,企业如何判断与租赁资产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企业从而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投资性房地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等。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计量属性,比如存货是按成本还是按可变现净值计量的等。
2.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重要会计估计,并结合企业的具体实际披露其会计估计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例如,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需要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在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需要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所采用的假设及其依据、所选择的折现率为什么是合理的等。又如,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提取准备,企业应当披露最佳估计数的确定依据等。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本准则规定,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如下信息:
1.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具体的披露格式如《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补充资料》所示。
2.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包括:
①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 ②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③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上述①和②的具体披露格式如《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所示,③的具体披露格式如《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调节情况》所示。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目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4.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企业披露的上述数据应当是针对终止经营在整个报告期间的经营成果。
本准则规定,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①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 ②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王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③该组成部分仅仅是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其中,企业的组成部分,是指企业的一个部分,其经营和现金流量无论从经营上或从财务报告目的上考虑,均能与企业内其他部分清楚划分。企业组成部分在其经营期间是一个现金产出单元或一组现金产出单元,通常可能是一个子公司、一个事业部或事业群,拥有经营的资产,也可能承担负债,由企业高管负责。
本准则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
①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即可立即出售; ②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③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④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其中:上述条件①强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企业组成部分必须是在当前状态下可立即出售,因此企业应当具有在当前状态下出售该资产或处置的意图和能力,而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通常和惯用条款不应当包括出售方所提出的条件;上述条件②至④强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企业组成部分其出售必须是极可能发生的,实务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专项应付款”搬迁项目的披露格式》
(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八)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资本管理受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要求的金融等行业企业,除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外,比如我国商业银行遵循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等的信息披露,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价企业管理资本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根据本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基于可获得的信息充分披露如下内容:
1.企业资本管理的目标、政策及程序的定性信息,包括: ①对企业资本管理的说明; ②受制于外部强制性资本要求的企业,应当披露这些要求的性质以及企业如何将这些要求纳入其资本管理之中; ③企业如何实现其资本管理的目标。
2.资本结构的定量数据摘要,包括资本与所有者权益之间的调节关系等。比如,有的企业将某些金融负债(如次级债)作为资本的一部分,有的企业将资本视作扣除某些权益项目(如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后的部分。
第二种《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披露如下内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1.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包括: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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