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网友互动的几个所得税热点问题

来源:税捷 作者:Bart 人气: 时间:2018-03-25
摘要:有几个所得税热点问题,网友询问个人看法,一直没有回复,甚是报歉。怠慢回复原因有二:一是近期琐事缠身,时间不容许;二是有些问题还真是有些难度,我的知识也是很有限的,有些问题不查阅资料,还真是回复不了。 一、永续债务利息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这

  有几个所得税热点问题,网友询问个人看法,一直没有回复,甚是报歉。怠慢回复原因有二:一是近期琐事缠身,时间不容许;二是有些问题还真是有些难度,我的知识也是很有限的,有些问题不查阅资料,还真是回复不了。

  一、永续债务利息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这是财税网络大V关注的问题。

  永续债(Perpetual Bond),会计准则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永续债认定为权益工具,但在所得税法,永续债还是债务工具,所得税法处理这一业务依据的形式重于实质原则。以上是永续债在美国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大致规定。

  大V关注永续债利息课征所得的具体条款。纳税人取得的一项经济利益流入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所得,与纳税人发生的一项经济利益流出是否属于纳税人所得的抵减项目,美国税法依据两个完全相反的原则,前者是全包容原则,后者是国会恩典原则。

  全包容原则的精神是假定纳税人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都是所得,除非税法作出相反规定;国会恩典原则的精神是假定纳税人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都不允许抵减所得,除非税法中找到具体条款,明确该项流出属于扣除等所得抵减项目。

  根据这些原则,美国所得税法在条款制订时,凡是所得项目都是概括地列举一下,凡是所得抵减项目则列得很详细、很具体。基于这一税法制订原则,不予计列项目、扣除项目、损失项目、抵免项目,在税法中都可以找到详细的具体的条款,但是所得项目则是大致概括性地规定。

  《国内收入法典》第61(a)(4)节规定,利息属于毛所得。这大概可以查到的永续债利益计征所得税的最直接法律依据了。

  二、对赌协议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这一案例摘自网友姜老师公众号,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案例介绍

  一、基本情况

  A公司(上市公司)拟从B公司手中收购E公司(非上市公司)100%的股权。

  1、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收购B公司持有的E公司100%的股权。

  2、拟收购股权经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为300,000万元,双方协商的交易价格为300,000万元。

  3、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0,000万股,股份价格15元/股(2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公允价值总额300,000万元。

  二、对赌条款

  1、A公司给B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

  2、B公司保证在股权收购完成后的三年内,E公司每年的净利润分别达到15000万元、22000万元和28000万元。

  3、如果E公司的业绩达不到预计标准,由B公司以持有A公司股票向A公司补偿。补偿股份按年计算,期满后一次交割。

  4、B公司向A公司的股票补偿,如果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补偿给A公司注销。否则,补偿给除B公司外的A公司的其他股东。

  三、其他假设条件

  B公司原来对E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亿元。业绩不达标时B公司支付的补偿为5000万股A公司股票,股票交割时每股20元,公允价值10亿元。各方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美国所得税有一个判例规则原文是Claim of Right Doctrine,直译是请求权规则,意译是自由利用规则。这个判例制度的大致精神是,对于交易中取得的对价,只有在纳税人享受到不受限制的自由利用之权利后,方可确认该项交易的实现的所得。

  前述案例中,B公司取得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这一锁定期条款,显然构成对B公司所取得对价的限制,B公司即使实际取得并占有了A公司股份,但对于这些股份既不能予以出售,也不能以其他方式予以处置,B公司无法自由利用A公司股份,也就是作为交易对价的A公司股份,B公司取得了,但并不具备自由利用之权利。这个案件要是发生在美国,依自由利用原则,B公司在取得A公司股份的纳税年度,不需要确认出售E公司股份的所得。

  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涉及的原则和制度还有很多,其中一些原则和制度,国内所得税理论与实务尚未触及。我国对赌协议在实务中发生的频度与广度丝毫不弱于发达国家,尽管没有人知道对赌协议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并这一状况并没有影响到实际税收征管。从来没见过那个报道,披露过那个公司因对赌协议处理错了,导致补税罚款的案例。

  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与股份在美国所得税法下都是资本资产,所得税处理作法基本相同,但在计税基础计量上两者明显不同。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计税基础在持有期间,一般是静态不变的,无论在股东持有期间,公司是否派发股息红利。但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是动态变化的,在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期间,合伙企业划分盈亏、分配盈亏,以及合伙企业债务增减变动,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动态调整。

  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在出售时点的计税基础与购入时点的计税基础通常会不一致,所以,合伙人出售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按照购入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来计算财产份额出售所得,得出来的数字八成是错的。

  至于合伙人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计税基础的动态调整,所涉规则复杂难懂,非一篇小文可以说得清楚,有兴趣的读者登录本公众号,在菜单中查阅原创个人原创文集《并购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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