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计算扣除费用口径差异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不同,使得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基本确立了 纳税调整体系 ,即企业所得税法律...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不同,使得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基本确立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的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一般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会计制度的变化,不仅影响到企业会计利润,也会影响纳税调整的内容。本文拟从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在计算扣除费用口径上产生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企业能够准确地掌握准予税前列支的各种成本费用的依据、比例、数额,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从而准确地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计算扣除费用口径差异比较

1、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月损益;而税法规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2、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同时计入企业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按照计税工资、工效挂钩、提成工资、据实列支四种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3、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应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1.5%计算扣除,对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4、企业发放的职工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原则上允许企业据实扣除。但由于各地、各行业、各企业的情况不同,目前在税法中规定全国统一适用的扣除标准尚有困难,为防止企业以这些费用为名,随意加大扣除费用,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凡缴纳比例、标准经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可在税前列支。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议费:会计制度规定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税法规定应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材料,否则不准予税前扣除。

7、营业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广告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支付给个人的佣金等计入营业费用。税法则规定了扣除标准,即粮食、白酒类广告费不得税前扣除,每一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2%(部分行业8%,制药行业自2005年度起,可按15%的比例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业务宣传费支出(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费支出)在不超过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据实扣除;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8、管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业务招待费、研究与开发费用、总机构管理费等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而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据实扣除标准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超过1500万元的,扣除标准不超过该部分的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须经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才准予扣除,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9、财务费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除为构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的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税前扣除。

10、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清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在建工程发生的净损失,捐赠支出、罚款支出以及赞助支出等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业1.5%)以内,准予税前扣除,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对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及纳税人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11、企业期末计提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对坏账准备,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坏账准备允许扣除年末应收款的5‰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2、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费用支出、改良支出:

1)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房屋、建筑物应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入账价值重新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消耗方式合理确认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税法规定,出售给职工的住房、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企业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对特殊设备经批准后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同时,规定了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

2)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支出、改良支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预提,并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在下一次大修前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按照调整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一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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