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制度与税法计算扣除费用口径差异比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不同,使得两者存在着诸多差异。在处理二者的关系上,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基本确立了 纳税调整体系 ,即企业所得税法律...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修理若符合税法规定的3个条件应视为改良支出。

3)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13、无形资产的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若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未规定,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而税法规定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形成的原因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和遵循的原则不同,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不同。

1、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税法原则上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这是因为税法对所得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必须是确属真实发生的。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是根据会计人员凭借职业判断做出的估计,其损失并不是“真实发生”,会计估计的这种风险,税法之所以不允许扣除,是因国家税收不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的损害时才能即时处理。

2、会计上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估计。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侵蚀税基,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

三、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改进建议

通过以上较为详细的比较,笔者建议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准则的新变化以及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客观要求,有选择地取消、修改现行所得税制度中一些不合理和有悖于企业改革发展要求的规定。

首先,资产计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尊重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合理制度选择,避免虚盈实亏和过多时间性差异的纳税调整,增加可操作性。

其次,调整和取消部分费用扣除标准限制。如取消计税工资标准,充分体现人力资源的主要成本需求和对劳动力成本的全部补偿,在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准予据实扣除,也避免重复征税;又如,现行税前扣除对企业公益性捐赠项目列举繁多、比例各异、难以操作,可改为限定综合扣除比例,对公益性组织的范围改列举为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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