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A、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C、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7.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C、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B、C、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D、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c、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d、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e、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f、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g、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述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8.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准予扣除项目包括: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部分。 (3)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7)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8)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0)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2)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 (13)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4)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1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 (1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A、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B、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C、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D、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E、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F、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G、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H、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I、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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