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新规(深度解读版)

来源:毕马威 作者:毕马威 人气: 时间:2017-11-17
摘要:较之3号文,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流程、管理规则及税务当事人遵从要求等做出了多项重大调整,包括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要求、明确转让财产所得的计算方法、放宽非居民自行申报期限、明确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要求等。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 <盛老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一种是在境内不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交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同居民企业一样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缴纳,这种方式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关的非居民企业;另一种是由付款企业按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下面小编为大家梳理一下相关的政策:

  一、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缴纳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可见,除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有特殊的规定外,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且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内、境外的所得按居民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由付款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根据以上政策,从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该所得要实行源泉扣缴,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三、构成机构、场所的分析

  是否构成机构场所要结合税收协定来判断。没有税收协定的,一般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确定是否构成机构场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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