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税收影响

来源: 作者:宋巍、张雪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历经十年的酝酿,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在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实现了 四个统一 ,并且在引导资金的流向...

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这就为电力行业的粉煤灰处理提供了一条思路,另外多产企业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也应充分考虑这一领域。

我国在2006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这部法律还规定,政府应给予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以优惠政策。与之配套,财政部新近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风力发电行业给予专项财政支持。

这些支持对电力行业发展意义重大。发展生物质发电、风能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是电力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我国风电行业起步较晚,在装备制造水平和装机总容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导致目前我国的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成本依然偏高,电力行业新能源项目上马较少。所以短期来看,这些优惠政策可能不会充分享受。

4、从事电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针对实施条例中提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电力企业可以重点关注目录中相关电力项目的规定,可能火电项目不列入其中,而国家是支持新能源电站的建设。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但在很多细节方面还不够全面,还需要有很多补充规定出台,而且在施行过程中也会发现很多的问题规定不明确,在税务检查时也会出现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认定不同而产生争议。电力企业一方面要规范纳税管理,做好执行新法的衔接和准备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研究发现新法变化而带来的新的空间和机会,充分挖掘其可能产生的涉税收益,力争通过合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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