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税收影响

来源: 作者:宋巍、张雪 人气: 时间:2008-09-14
摘要:历经十年的酝酿,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在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实现了 四个统一 ,并且在引导资金的流向...

历经十年的酝酿,旨在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起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在适用范围、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等方面实现了“四个统一”,并且在引导资金的流向、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方面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颁布实施无疑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是市场经济成熟的标志。

但是,由于各个行业不同的特点,新法对不同的行业的影响以及各行业对新法的反映是不同的,下面就新法对电力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政策、电力行业可以关注和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积极应对等内容进行一下论述。

一、总体方面要求电力企业加强管理、合理布局

1、税率调整对电力行业的影响

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虽然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率规定均为33%,但由于外资企业存在地区税率优惠及内外资税前扣除的规定标准不同,据测算,在原税收政策下,扣除税收优惠后,内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实际税负差距很大,因此,税率调整将降低内资企业的税负并提高外资企业的税负。但对电力行业来说,由于电网企业暂不对外开放,都是内资企业,发电企业中据权威人士公布到目前为止外资对发电企业的投资不到1%,因此,绝大部分也都是内资企业,所以对电力企业来说,新税法的实施将显著降低整个行业的实际所得税税负。

2、法人税制对电力企业下属公司组织结构的影响

内外资企业统一所得税法的另一方面即统一了纳税义务人的条件,新税法引入了法人税制,即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法基本是以法人作为外资企业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但内资企业是以独立核算来界定纳税人并要求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因此电力企业需在2008年根据法人税制的相关规定来重新确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非纳税主体的机构应提前做好汇总缴纳的准备。

原采用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由于分支机构不符合独立核算的条件,在原法下总分支机构采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但是统一核算为总机构带来了很大的核算负担,资金的使用人和核算人不在一地造成了核算差错率的提高,帐务处理不及时造成了当期损益核算不准确等等,同时也存在因符合独立核算条件而不实行独立核算与税务机关存在意见分岐的可能,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和风险。新法实行后,总机构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符合汇总缴纳的条件,总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查帐征收的要求为分支机构设置帐簿和报表,为汇总纳税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3、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对电力企业与多经公司的影响

实施条例规定的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是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新税法对关联方业务往来专门制订了一章“特别纳税调整”,此章节是对反避税的全面立法,凡是因不合理的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都属于这一章调整规范的范围,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收入、扣除,税务机关均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予以调整,另外企业还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同时税务机关进行关联业务往来调查时企业及关联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资料且每年度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

电力行业存在的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合署办公造成人员费用支出及办公地点、办公用品的提供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主业与多经公司之间材料和生产过程的废弃物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等等,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交易未做太多的规范,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时也无规定可依,但新税法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细致地规定,税务机关也将依据这些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这就要求电力行业首先要针对关联方的定义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然后按照对关联方交易的要求对关联交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成本确认收入,那么如何才算是独立交易原则了呢,这就要求企业做好市场调查记录,使其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与无关联的第三方价格等同,另外对认为有必要的大额的关联方交易还可以去税务机关提前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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