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盈余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涉税提醒

来源:郝守勇 作者:郝守勇 人气: 时间:2017-03-31
摘要:案例 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2016年末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2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

案例

重庆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2016年末把“盈余公积”200万元结转入“实收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王某  200万元

涉税风险

存在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政策依据

国税发〔1997〕198号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但是: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结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