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相关地方税种计税依据问题探析

来源:段文涛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6-11-01
摘要:近日,陆续有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通过微信询问: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对于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纳税人,适用差额计税方法时,是以差额前的成交价(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之和)还是以差额后的余额(增值税计税依据)来计算所含的增值税并据

问题2:

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案例中的丙公司取得的成交价格是11100万元,实际申报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也就是丙公司实际支付和缴纳的增值税合计为880万元,但开具发票时注明并向受让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1100万元。

此时,受让方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即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究竟是不含实际申报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880万元,即按10220万元计缴契税?还是不含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丙公司销项)税额1100万元,而按10000万元计缴契税?

总结:如果地税机关以房屋销售合同为计征契税的依据,从房地产的经营行规风险,房屋销售合同要么是以含税价格签署,要么是以不含税价格签署。但不管以哪个价格签署合同,都不可能体现每套房屋可扣减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公司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以及该部分土地价款虚拟(发票上体现为销项税额实际不用缴纳)的销项税额。同时,开具的发票上也是如此。

这样,地税机关就只能按合同和发票的不含税收入(按含税价款换算或直接注明的未减除土地价款的收入),作为购房者计征契税的计税价格。

如案例所述丙公司,合同和发票上体现的均为:转让房地产价税合计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100万元,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0000万元。就案例中的丙公司销售的房屋而言,就是以10000万元作为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

但,如前所述,丙公司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

这样,就出现一种奇怪的情况,销售房屋的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收入为10220万元,而同一标的物对应的购房者的契税计税价格为10000万元。 

案例三: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问题。李先生(个体户或自然人)将住房出租给某公司,月租金价税合计52500元。

分析:

1.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是多少呢?

营改增政策规定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栏“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销售额为52500/(1+5%)=50000元;应纳税额为50000×5%=2500元。

2. 李先生出租住房,价税合计租金52500元,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0元,实际应纳增值税多少?

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因此,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的本期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为50000×(5-1.5)%=1750元;实际应纳税额为2500-1750=750元。

即:52500/(1+5%)×1.5%=750元。

3.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规定:

“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从上述规定可见,对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即应包括增值税税额。

但是对于减征部分增值税的,如何确定计征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尚无直接的条文规定。

计算1:

将个人出租住房“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理解为不含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即,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全部租金收入-实缴增值税额。

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为52500-750=51750元。

看上去,这样计算出的计税收入符合“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规定,与相应的发票上显示的销售额也是吻合的。按照营改增后出租住房的发票开具办法,发票上的税额是按减征后的实缴税额填写,再以含税的全部租金收入减去实缴税额后的差,作为不含税租金填写至发票的销售额中。

如本案例,发票上显示的税额是750元,销售额为51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

然,这样计算的实质,是把减征的增值税额作为免税额处理,在确定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时不予扣减。而从纳税申报表的设置可见,减征税额与免征税额是分别填报的,且两者的确是不同的税收概念。

且,如果以51750元为销售额,再回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175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75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多少?这样显然是错误的。

计算2:

仔细品味财税〔2016〕43号文件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会发现,“不含增值税”与“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这两种表述所指的增值税显然是不同的。否则,同一份文件同一条款中前后紧挨的两句话,就没必要以不同的用词来表述。

正确的理解应为:“不含增值税”所指的“增值税”,是指按通常计算方式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而“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很明确的告诉我们,此处的“增值税”是本次出租实缴的增值税。

另,营改增政策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可见,此项征收率还是5%,只是减按1.5%计税,税收政策中并没有1.5%的征收率这个概念。

那么,本案例中,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2500/(1+5%)=5000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00元,本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50元,减征税额1750元。

再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将50000元填入第1栏“不含税销售额”,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2500元,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750元,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为750元。

问题:

对于个人出租住房这类实行减征增值税的,仍应按征收率换算出不含税销售额,按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按减征比例计算减征税额,再以应纳增值税税额减去减征税额得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算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时,以上述按征收率换算出的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而非简单的以发票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来作为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租金收入。

但,这样也存在一个问题。李先生出租住房取得租金52500元,不含税增值税销售额也就是计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均为50000元。但是,此项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不含税销售额为51750元,征收率为***,税额是750元,全部租金价税合计为52500元。

对于上述问题,您有何看法?

相关政策——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 <傅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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