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资管实战中资管产品运营环节增值税分析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艳春 刘云刚 陈宥攸 人气: 时间:2017-01-19
摘要:2016年12月22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140号文涉及资管行业的内容主要有: 1、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4.  应收账款转让+回购

4-1 交易模型

 

4-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

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应收账款,并支付应收账款受让价款;

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应收账款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

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应收账款;

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

4-3应收账款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

 

 

5. 收益权转让+回购

5-1 交易模型

 

5-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

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并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

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

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

5-3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

 

 

6. 金融产品份额转让+回购

6-1 交易模型

6-2 交易模型解析

①管理人设立资管产品,投资者认购资管产品份额;

②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项目公司所持有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指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份额,并支付金融产品份额受让价款;

③资管产品向项目公司受让金融产品份额的同时,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与资管产品签署金融产品份额回购协议,约定项目公司/第三方到期以一定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金融产品份额(该溢价源于双方商定的融资成本);

④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到期按约溢价回购资管产品所持有的金融产品份额;

⑤资管产品以所获得的回购价款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⑥管理人因管理资管产品获得管理费及浮动业绩报酬(若有)。

6-3金融产品份额转让+回购模式中资管产品增值税税收分析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