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应税所得项目如何进行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减少应税所得项目是指对纳税人已经列入利润总额的某些项目,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予以减除,即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弥补亏损。...

[例71]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其中从厦门特区股份材企业分四股息5.5万元、红利20万元,合计25.5万元,厦门特区所得税适用15%税率。该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实上年亏损3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收入,可不并入投资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申报股息收入调整减少额为25.5万元。对上年核实亏损30万元,以当年利润总额50万元减除分回股息、红利25.5万元后的余额进行弥补,弥补亏损调整减少额为24.5万元,上年亏损余额5.5万元再按税法规定从特区分回的股息、红利中弥补,弥补上年亏损后从特区分回的股息、红利金额为20万元,应单独计算补税。

(-)换算补亏后的分回股息、红利应纳税所得额

换算应纳税所得额=20万÷(1- 15%)=235294.12(元)

(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235294.2 ×33%=77647.06万(元)

(三)计算税收扣除额税收扣除额=235294.12×15%=35294.12(元)

(四)计算分四股息、红利应科所得税额 

应科所得税额=77647.0635294.1242352.94(元) 

六、国库券利息收入

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之利息所得。税法规定国库券利息收入不证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国库券利息收入,应作纳税调整减少额,从应纳税所得中减除。但是对于纳税人购买非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如国家计委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之利息所得,以及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均应照章征收所得税。

[例72]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为80万元,其中94年认购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和建设债券到期利息收入10万元,购买国家计委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利,客收入5万元;从事期货交易所得8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公债利,各收入不征所得税,当年纳税申报又能对国库券利息收入调整减少额10万元。

七、国家补贴收入国家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获得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不征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对国家补贴收入,作纳税调整减少额,从应纳税所得中减除。但对上述规定的国家补贴收入范围之外补贴收入,如资金来源不是出自财政机关的上级主管。环保、科委等部门的拨款,均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例73]某国有粮食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2万元,其中取得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财政给予的补贴5万元,主管部门拨给的扭亏补助3万元。该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发生的费用未单独核算。税法规定国家补贴收入可不征收所得税,当年纳税申报国家补贴收入调整减少额为5万元。主管部门补助3万元不属于国家补贴收入范围,不得列入调整减少额。此外,对其保管政府储备粮油的费用,应相应调整增加有关项目的纳税调整增加额。

八、其他其他是指纳税人取得上述列举项目之外的所得,依照税法的规定可以不征收所得税的项目,以及某些给予特殊鼓励,而允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如为鼓励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凡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据实计人管理费用外,经悄地税局核准,还可用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不超次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调减当年的应税所得额。[例74]某工业企业1999年利润总额为50万元,当年发生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已列入管理费用开支,上年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为60万元,经省地税局审核同意享受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再抵扣应税所得额优惠。

(一)计算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比增幅度比增幅度=(80万÷60万)×100%=13.33

(二)计算允许抵扣数额允许抵扣数额=80万×50%=40万(元)

对该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再抵扣40万元,当年纳税申报作其它调整减少额40万元。又如为帮助国有大中企业解决潜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和应提未提折旧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