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应税所得项目如何进行调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12
摘要:减少应税所得项目是指对纳税人已经列入利润总额的某些项目,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予以减除,即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弥补亏损。...

减少应税所得项目是指对纳税人已经列入利润总额的某些项目,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予以减除,即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是国家帮助纳税人尽快克服暂时困难,保证生产经营顺利进行,保护税源的一项重要措施。但为了促使纳税人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扭亏增盈,又将弥补亏损的最长期限做了限制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这里所说的弥补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可以逐年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弥补的亏损额作为当期的纳税调整减少项目金额,减少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税法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纳税人损益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的亏损。纳税人弥补亏损必须按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亏损额,对纳税人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或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由于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准,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必须从亏损额中减除。凡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对多报亏损经核实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于以罚款,不补税;如果经核实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的,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例66]某国有粮食企业,1999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亏损5万元,其中取得财政部门政策性补贴收入20万元。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财政补贴作纳税调整减少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为亏报25万元。2000年会计利润总额为1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亏损,允许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当年纳税申报弥补亏损调整减少额为5万元(25万一20万)。

二、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联营企业是指独立经营、独立经济核算,但生产资料分别属于两个以上投资者的企业。税法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考虑,坚持对联营投资分国的利润不重复征税的原则,但对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低税率地区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因地区间适用税率存在差异,也不并入投资方应纳税所得,而实行单独补税的办法。因而,对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纳税调整减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

[例67]某企业2000年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对外联营分回利润163万元,(从海南特区联营企业分回利润160万元;我市鼓楼区联营企业分回利润3万元)海南特区联营企业适用税率15%,直属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期间。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额即为163万元。其联营分回利润的单项补税,具体计算过程为:

(一)换算应制、税分回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因海南特区联营企业正享受免税优惠,所以分回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即为160万元。

(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60万×33%=52.8万(元)

(三)计算税收扣除额 

税收扣除额=160万×15%=24万(元) 

(四)计算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 应补所得税额=52.8万-24万-28.8万(元)纳税人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分回的利润,收入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凡从设在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15%或24%税率,分回的利润,均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规定补税。

[例68]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90万元,其中从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老市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分回利润85万元,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4%且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期间,以及地方所得税3%。对该企业200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减少额即为85万元,其分回的红利的单项补税,具体计算过程为:

(-)换算应补税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应纳税所得额=85万÷(124%×1/23%)=100万(元)

(二)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100万×33%=33万(元)(三)计算税收扣除额税收扣除数=100万×(24%+3%)=27万(元)(四)计算分回利润应补交所得税应科所得税额=33万一27万=6万(元)

三、技术转让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减去转让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后的净收入。

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益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因此,企业、事业单位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收益,在30万元(含)以下的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额。

[例69]某工业企业2000年利润总额50万元,其中技术转让收益2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技术转让收益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所得税,当年纳税申报技术转让收益调整减少额为20万元。

四、治理“三废”收益治理“三废”收益是指纳税人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减去其生产成本、费用、损失后的净收入。税法规定纳税人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歼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因此,纳税人的治理“三废”收益,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额。

[例70]某企业2000年度利润总额50万元,其中治理“三废”收益40万元。生产经营之日为20001月。根据税法规定,股理“三废”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税5年,当年纳税申根治理“三废”收益调整减少额为40万元。

五、股息收入股息收入是指纳税入投资参股,从股份制企业分得的控股份分配的息金。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回的股息、红利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纳税调整办法,将其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从应纳税所得中减除。同样,因地区间适用税率存在差异需要补税的分回股息、红利,亦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补税办法计算应交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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