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3、旧货 4、再生资源 5、概念的差异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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