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货征收增值税政策总结

来源:福州国税 作者:胡柳 人气: 时间:2013-01-17
摘要: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

增值税转型后,自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分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以外的物品、旧货与再生资源四类采取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下面从多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一、概  念  
1、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目前在相关文件中没有具体进行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如低值易耗品

3、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财税[2009]9号)  
如专门从事旧汽车交易的二手车经销商

4、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财税[2008]157号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5、概念的差异  
再生资源与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旧货有部分概念的重叠。

如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固定资产已经丧失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就是再生资源了。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也是同理。

从概念上来看,旧货就是指供出售的旧物,它基本是指二手类的,但是在再生资源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时候,旧货与再生资源也是属于概念的重叠。但按照《再生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再生资源是要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有“回收和加工处理”工序,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如何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十条是指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 (财税[2009]9号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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