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发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财税[2008]170号)
(4)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财税[2008]170号)
注意:纳税人注销时对固定资产要作视同销售
(5)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6)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国税函[2009]90号)
注意:销售额填在简易征收栏,按4%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填写在按简易办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栏,按2%减征的部分填写在“应纳税额减征栏”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细则第九条: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2009]90号)
(3)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3、新旧政策的变化
(1)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利日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2)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三)纳税人销售旧货
1、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2、开票。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四)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
1、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157号)
2、开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申报。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一般货物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福州市国税局货物劳务税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