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说还休140之001:时间的故事

来源:王骏 作者:王骏 人气: 时间:2017-01-17
摘要: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十八、 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关联1: 财办〔2013〕42号 财政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关联1:财办〔2013〕42号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140号文件定位上是对财税【2016】36号文的补充规定,因此追溯至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从而保证“营改增”政策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不利追溯(涉及补税):如何操作?比如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如何追溯,是否征收滞纳金?(参看后续文件规定)

  • 有利追溯(老实人不吃亏):免税不征的向后抵减。

关联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按照差额征税的方式处理,不足计算扣除的,结转至以后各期)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既没有多交税,也没有少缴税,按兵不动)

(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多交税的抵减以后的销项税额)

调整会计分录:(注意借贷平衡)

贷:主营业务收入 蓝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少交税的,不追溯,12月统一补,不涉及滞纳金)

调整会计分录:

贷: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蓝字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收回的意思是该作废的作废、该开红票的开红票;调税先调专票,但实际操作其实很难)

三、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按以下方式处理:(免征主要是因为依据140号文界定为利息收入后可能属于免税的同业)

(一)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销项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同时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已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以该业务对应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已就应予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后方可享受免征或不征增值税政策。(该条实务影响不大,比如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原先误以为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收益,交了增值税。现在根据140号文确定不征收增值税,那么根据前两项规定调减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即可,因为实务中很少会有投资人就此开具发票。如果涉及将这部分收入参与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的计算,也应予以调整)

关联3: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疑惑】推迟了14个月到2017年7月1日以后会不会继续推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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