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公司制度销售人员每月都要领取一定数额的提成款,该款是否能以工资的形式处理?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同时,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销售提成不属于佣金,应并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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