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28号文,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明确规定。在此之前,税局更多是通过《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级其实施细则及国税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来进行管理。因此,本次所颁布的办法,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给予明确规定。 笔者针对历年来汇算清缴咨询项目中客户所涉及的票据情况,结合本办法,将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凭证整理,供各方参考。 可税前扣除凭证 办法明确提出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并再次强调,“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1.按凭证来源分类
本办法还就企业实务操作中所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企业在日后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明确的指引。如: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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