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7-28
摘要: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近期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公司最近遇到两起民事诉讼,一起诉讼法院判决他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1124万元及违约金56.8万元,另一起诉讼

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近期有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咨询,公司最近遇到两起民事诉讼,一起诉讼法院判决他方支付施工方工程款1124万元及违约金56.8万元,另一起诉讼判决他方向村委会赔偿施工过程中造成的车棚倒塌而支付的赔偿金25万元。工程款取得了施工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违约金及村委会的赔偿款都没有取得发票,问公司可以凭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八条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没提到法院判决,但公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又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列举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法院判决书对增值税而言是合法有效凭证,我们认为“合法有效凭证”涉及到各个税种,不可能在增值税范筹是合法有效凭证,而在企业所得税范筹不是合法的有效凭证,其内涵外延在各个税种之间应该保持一致。

  法院判决书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那么是不是就表明法院判决书就可以替代发票进行入账,并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也对这个销售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这个建筑施工单位在法院判决收到的工程款1124万元和违约金56.8万元,这个违约金应属于工程款的价外费用,应该并入建筑服务工程收入一起作为应税销售收入,一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要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建筑安装企业对这个违约金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且发票管理办法当中又有规定,以其他的凭证替代发票使用,税务机关会责令改正,并且可以处一万块钱以下的罚款。由于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导致其他单位少缴未缴税款,税务机关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还可以处以未缴少交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根据这个规定,这个房地产公司,如果没有向建筑施工单位取得增值税发票,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这个行为导致建筑施工企业没有足额缴纳税金,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一倍以下的罚款。这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房地产企业。而对于这个村委会来讲,它属于是接受赔偿行为,它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就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对于违约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对于赔偿款房地产企业可以以这个法院的判决书和村委会的赔款收据以及他的这个支付凭证来进行入账,并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除了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事项可以凭借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来源: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黎明



  2017年3月的解析——

法院判决书是合法有效凭证吗?

  这个问题的准确表述是:

  法院判决书是会计与税务处理中的合法有效凭证吗?

  实际上,这个问题本身,带有一定的误导性,也容易让人掉入认识误区。

  “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意思?难道还有“非法无效凭证”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法院判决书当然是合法有效凭证。

  实际上,会计们问这个问题,本意是想问:法院判断书能不能作为会计入账的依据?法院判决书能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实际上只需要一句话:法院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

  就是说,如果本来入账、扣除就不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如果入账、扣除需要发票,那么,法院判决书就不能作为入账、扣除的证据。

  举个例子:一次经济纠纷中,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样的),某开发商要向监理公司支付附加工作报酬100万元,同时要向一家相邻公司赔偿围墙损坏损失5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开发商能不能以判决书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为判决书不能代替发票,所以,这个问题就变成了,两家公司收到的150万元,需不需要开发票。

  第一、监理公司的附加工作报酬,就是监理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收取附加工作报酬,就应该开发票。监理公司应该开发票,开发商就应该取得发票。那么,以法院判决书入账,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第(五)项罗列的违法行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其后果是面临1万元以下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存在这样一种极端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开发商没有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监理公司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相邻公司围墙被损坏的赔偿,对于该公司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以发票判决书为依据(当然具体还需要赔款收据),入账是合法的。

  所得税能不能扣除呢?

  这是另一个问题,即:没有取得合法有效证据,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先说案例中的相邻公司,赔偿收入本来就不应该取得发票,判决书与收据就是合法有效凭证,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以,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问题。

  再说监理公司,对监理附加工作报酬而言,必须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就是违法的,就是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或者未提供合法有效凭证,能不能扣除呢?

  纳税的事,不仅要看法律,还要看实务。

  实务中税务人员多秉持“以票控税”思想,往往不让扣除,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会成为一个实务中不得扣除的风险,即:未依法征税导致的风险。

  从税法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不能扣除,只存在于一种情况,就是,该监理费如果应该计入“房地产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目前的政策,只有这种情况,不得税前扣除才是有法律依据的。

  比如,如果此监理费是发生于自用固定资产建设,则其未来折旧的扣除不在限制之列。

  当然,最佳解决办法,还是发票。监理公司收到这笔钱,是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也就是有开发票的法定义务的,不开就违法。所以,应该督促其提供发票,甚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情况下,连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了。

  来源:蓝敏   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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