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母公司派遣人员来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工资薪金被税局认定构成常设机构,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睿 人气: 时间:2019-06-24
摘要: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常见的国际税收业务,单凭备案信息中简单的陈述,税务人员很难判定企业支付背后的真实性和受益性。一笔不起眼的对外支付,也可能潜藏着跨境税务风险。前不久,从B公司向其母公司日本A公司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的备案中,税务机关判定A公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是常见的国际税收业务,单凭备案信息中简单的陈述,税务人员很难判定企业支付背后的真实性和受益性。一笔不起眼的对外支付,也可能潜藏着跨境税务风险。前不久,从B公司向其母公司——日本A公司支付派遣人员工资、薪金的备案中,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构成在我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A公司最终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12.4万元。

  症状:两笔对外支付不常见

  日本A公司创立于1993年,是全球知名的自动化控制及电子设备制造厂商,掌握着世界领先的传感与控制核心技术。B公司是A公司于1997年在中国广东设立的电子部件生产部,目前有员工2000余人,年产值达13亿元。

  税务机关在核查中发现,B公司2018年内发生多次对外支付业务,其中两项对外支付备案,涉及派遣人员工资和奖金的发放,金额较小,共计约160万元。相对于B公司技术转让与股息分配等常态性支付业务,这两笔不常见的对外支付,引起了税务人员的关注。

  诊断:构成我国常设机构需缴税

  税务人员通过B公司提供的派遣人员工资和奖金协议了解到,B公司由于生产和管理需求,向A公司申请协助,A公司派遣了23名日籍员工到B公司协助生产管理。B公司与这23名人员单独了签订了劳务合同,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然而,基于日籍人员在日本的养老保险等考量,合同规定,B公司应定期向A公司支付23名人员在日本的部分工资、薪金,再由A公司在日本境内向23名人员发放,并保障其养老保险等费用的支付。

  基于了解的信息,税务人员对A公司是否构成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产生了疑问。随后,税务机关到B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几方面疑点:协议虽然规定人员派遣为每两年一批,但部分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存在延期和不定期任职的变更;日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任职的数量和标准完全由A公司决定,拥有对派遣人员的实际指挥权,而其中部分人员属于B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支付金额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工资、薪金的基本属性,支付中包含部分奖金、补贴、住宿费等;A公司在日本支付给派遣人员的实际费用,与B公司依照合同实际对外支付的金额不匹配,且A公司无法提供更多证明;虽然派遣人员与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其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未撤销且依然有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及中日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属于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企业,且提供劳务的机构、场所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和持久性,该机构、场所构成在中国境内的常设机构。

  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的派遣人员属于为B公司提供管理和生产的专业服务,符合税收协定中“咨询劳务活动”的定性,同时满足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9号公告中常设机构判定因素的其中两个条件,即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以及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同时,结合中日税收协定关于常设机构人员停留时间标准的规定,A公司构成了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最终,A公司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12.4万元,滞纳金0.31万元,共计12.71万元。

  处方:加强企业内部部门间协调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对相关政策法规和税收协定理解不到位,对其集团公司内部跨境人员调动派遣业务,没有结合税收规定判定其性质,忽略了关联公司间跨境劳务服务的实质和独立交易原则的要求,从而导致跨境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在频繁发生跨境服务时,要加强内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或税务部门的相互协同,严格审核现行派遣安排与内部规范,同时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互动,强化对跨境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定期审查企业内部派遣规范与相关税收政策遵从情况,主动掌控和防范跨境税务风险。

  作者:李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

  原标题:两笔不常见的对外支付款

  中国税务报  2019年6月21日

  相关阅读——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之税务规划探讨<牛鲁鹏>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开发税务风险把控!<王树兵>

  为啥母公司做股权激励,费用却在子公司扣除?<骏哥>

  集团公司给子公司员工发奖金,如何代扣个税?<中税网>

  通过公司土地建筑物分立成立子公司后转让股权的涉税分析<肖太寿>

  母公司股票作为子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标的的经济实质、会计及税务处理<朱睿>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等共同发生的住宿费会议费等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扣除凭证?<福建税务局>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