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难度

来源:By Bart 作者:By Bart 人气: 时间:2017-01-26
摘要:在所有税种中,所得税无疑是最难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尤其如此。原因在于所得税的经典著作至今还没有译本,实定所得税法也是太过偏离所得税理论。写这篇文件并非是自吹自擂个人是所得税大拿,实际上在所得税学习的路上,笔者现在只能算是一只井底老青蛙,现在
在所有税种中,所得税无疑是最难的,对于中国人来说尤其如此。原因在于所得税的经典著作至今还没有译本,实定所得税法也是太过偏离所得税理论。写这篇文件并非是自吹自擂个人是所得税大拿,实际上在所得税学习的路上,笔者现在只能算是一只井底老青蛙,现在还没跳出所得税这口深井,许多所得税问题处于一知半解状态。
 
学会所得税须掌握三块知识:一是形式逻辑和法学方法论,二是会计与财务管理。当然,在所得税经典著作没有中文译本之前,还需要掌握一门外语。具体书目见《税务匠阅读书目》。
 
以下是个人2016年度所得税学习的阶段性感悟,分享大家,共同探索。
 
1.所得税制度先于法人制度。
 
2.针对营利事业,所得税有二种课税模式,一是法人(Corporations)课税模式,二是合伙企业(Partnerships)课税模式。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法人都按法人课税模式纳税,所有的合伙企业都按合伙企业课税模式纳税。
 
实际上,一般来说在美国只有上市公司才会选择法人课税模式。投资者以法人组织形式开展营利事业,营利事业所得需要承受双重课税,即法人取得营利事业所得时,法人需要纳一道法人层面的所得税,法人将剩余所得分配给股东时,股东还要纳一道股东层面的所得税。
 
投资者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开展营利事业,营利事业所得仅须纳一道税,即合伙企业取得营利事业所得时,合伙企业层面不负担所得税,由合伙人直接就合伙企业取得的营利事业所得纳所得税。在这一课税模式下,合伙企业取得营利事业所得就视为合伙人取得了所得,所以,合伙企业不需要核算留存收益。
 
在美国,合伙企业也无须进行会计核算,仅进行税务核算就可以了。这一点非常值得我们加以借鉴,可以为企业减少不少经济负担。
 
3.所得税的核心概念是所得(Income),基本公式是所得减去扣除,等于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减去抵免,等于税收债务。我国所得税法中还有一个“收入”概念,这是一个非常误导人的概念。收入减成本,等于毛利,这是会计上公式。在理解所得税时,不需要区分什么收入与所得,如果非要加以区分,那是自找苦吃,钻牛角尖的愚蠢想法。
 
4.主体、实体对应的概念是entity,主体不一定是法人,但法人一定是主体。所得税的应税事件一定会涉及主体之间的资产转让。所得税的基本应税事件主要有买卖、交换、出资、分配。合并与分立业务也是这些基本应税事件的组合,税务处理时需要将这些组合应税事件还原成基本应税事件。
 
5.计税基础是一种与资产相联系的价值指标,资产要是没有计税基础,在所得税上就等于资产不存在。资产计税基础不会凭空增加,只要出现增加,就会导致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
 
6.所得等于转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让渡资产的计税基础,不是让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让渡资产的计税基础。用这个公式理解一下分配问题,事情就顺了。
 
7.大部分税务处理分析出现的错误都是会计思维与所得税思维混淆在一起造成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两者源于不同概念与核算方法,是完全不同的体系。如果所得税思维是铁路运输系统,会计思维就是公路运输系统,在铁路上跑的火车如果跑到公路上去,那就肯定有问题了。
 
8.所得税理论说白了无非是所得税的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联系,保证所得税思维不出现偏差,主要就是保证分析所得税问题一定要在所得税的概念体系中进行。
 
如甲以一项公允价值100万元、计税基础60万元的财产向A公司出资,税务处理需要考虑的是甲是否实现的所得,实现多少所得,需要确认多少所得,甲出资后取得A公司股权,需要确认多少计税基础。A公司取得财产后,确认多少计税基础。
 
会计需要考虑的是A公司取得该项财产后,应计入什么资产科目、账面价值是多少;在所得者权益账户,是计入实收资本还是计入资本公积。
 
这笔出资业务,是否计入资本公积,这个会计问题就是税务分析时的无关项,和税务处理没有任何关系。对于出资业务,会计爱怎么记就怎么记,税务处理时只需要记住甲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就可以了。
 
9.所得税概念主要有:所得、计税基础、公允价值、法人、合伙企业、出资(投资)、股息分配、股息分配限额、清算分配、出售、交换等。
 
一个没有受过逻辑思维的专门训练的人,就期望可以做到严谨思考,几乎是不可想象的。在没有系统认真形式逻辑学之前,不要说能够理解、区分概念。学会用概念进行思维时,方能算入了严谨学术性思考的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