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0-02
摘要: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地位。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地位。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情形

优先对象

纳税人欠税在前,以后欠无担保债务

税款优先

纳税人欠无担保债务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税款优先

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以后发生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

税款优先

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在前,以后发生欠税

抵押权、质权

和留置权优先

纳税人欠税,同时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税款优先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代征、邮寄纳税。

三、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一)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2.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款扣缴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4年)

A.代扣税款手续费可以由税务所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B.个人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C.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可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时,可从所扣缴的税款中减除扣缴手续费后再上交税务机关

【答案】C

(二)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解释】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5.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三)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1.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一年计息18.25%)

2.计算: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5‰

3.滞纳天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减免税收制度:

1.纳税人享受减、免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税、免税;对不报告的者又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已减免的税款。

2.减免期满,应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3.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4.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6.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虽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未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五)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制度

1.适用对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2.执行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不缴纳的,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事前预防、保全税收)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限制措施,不是强制措施)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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