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0-02
摘要: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共7项 (一)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二)税款优先的原则:具体有三优先(重点)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税款与有担保债权:平等的地位。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

3.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两项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解释1】物品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反向排除)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反向排除)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否定之否定)

【解释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解释3】纳税人按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释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释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税收保全措施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B.只有在事实全部查清,取得充分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C.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其数额要以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数额为限

D.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答案】ACD

【解析】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例题2·单选题】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措施中,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是( )。(2013年)

A.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货物

B.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纳税人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用以抵缴税款

D.对纳税人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事后补救)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1.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应坚持的原则:告诫在先原则(先软后硬)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3.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

(1)审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2)两项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款征收制度:10项(重点)

4.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5.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6.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的相同点)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

A.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B.作为家庭唯一代步工具的轿车,不在税收强制执行的范围之内

C.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可对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D.税务机关可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案】C

【解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作为家庭使用的轿车也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对未按期缴纳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因此D不正确。所以选项A、B、D都是不正确的。

(九)欠税清缴制度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1)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2)建立改制纳税人欠税的清缴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①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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