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提高起征点,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晓霞 人气: 时间:2018-03-06
摘要:近日,看到腾讯财经频道推送的马光远《个税改革最有价值的内容被集体漠视了》一文,对其文中探讨的个人所得税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颇为赞赏,但文中对个税提高起征点(实为费用扣除标准),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的说法,似乎有些偏
  近日,看到腾讯财经频道推送的马光远《个税改革最有价值的内容被集体漠视了》一文,对其文中探讨的个人所得税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颇为赞赏,但文中对个税提高起征点(实为费用扣除标准),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的说法,似乎有些偏差。
 
  以下是引自原文:“应该承认,提高个税起征点肯定会降低工薪阶层的税负,但是,每次”两会“被炒得极热的个税起征点却是个税改革中对工薪阶层减负最没有价值和意义的。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11年确定的3500元,如果本次调整提高到5000元(这已经是最大可能了),工薪阶层能少交多少税?告诉大家,每个人只能省可怜的不到20元。很显然,如果大家知道提高个税起征点每个月只能省这么一点税,对此事肯定不会这么热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不会每年不厌其烦的在这个问题上纠缠。”
 
  以下仅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我们来看一下不同级差下,假设个税起征点提高到媒体猜测的5000元,按现有级距计算,月收入扣除了三险一金。
 


 
  终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了1500元到5000元,各级距会省大概1500*税率的金额,而不是仅仅最高省20元。因标准未确定,暂不计算因级距下降带来的减税影响金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收入低的减税效应明显,而收入越高,越不明显,因此,起征点的提高,对广大低收入人群是有明显的增加收入效应的。
 
  对于适用于外籍人员等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否提高,还要等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才知道。2011年的修订是没有提高的,加基本的费用扣除标准后,仍是4800元。
 
  本次总理提到的个税起征点,不仅仅是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按以往的经验,也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承租承包所得中费用扣除标准。当然,也不应该仅仅考虑工资薪金所得类的费用扣除,之前呼声较高的劳务报酬4000元以下减800元,4000元以上减20%,也应有相应的提高,但不知此次的提高是否能一并考虑。
 
  那么关于费用扣除标准,
 
  哪些情况下可以适用,
 
  哪些情况下不可以适用,
 
  又有哪些特殊处理情形呢?
 
  本文粗略总结如下:
 
  一、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明确,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如:本月工资7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仍按3500元,本人缴纳的三险一金1557元,那么计算如下:
 
  (7000-3500-1557)*10%-105=89.3元。
 
  假设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7000-5000-1557)*3%=13.29元,省税89.3-13.29=76.01元,可见,如果涉及级距发生变化时,省税更明显。
 
  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找适用税率时,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可以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来找适用税率,因此,提高标准后,此处也是会有影响的。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公民王先生2017年12月10日取得工资收入3000元,月底又一次取得年终奖金50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计算其12月份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月工资收入低于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500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500元,剩余495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奖金4125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应纳税额=49500×10%-105=4845元
 
  工资薪金的应纳税额=0元
 
  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845+0=4845元
 
  如果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工资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人均会受益。
 
  在计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如果按一定期限(工作年限与12年熟小)平均后,如果小于费用扣除标准,那么不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法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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