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提高起征点,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何晓霞 人气: 时间:2018-03-06
摘要:近日,看到腾讯财经频道推送的马光远《个税改革最有价值的内容被集体漠视了》一文,对其文中探讨的个人所得税最有价值的内容是建立起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颇为赞赏,但文中对个税提高起征点(实为费用扣除标准),每个人究竟能省多少钱的说法,似乎有些偏
 
  举例不符合免税的情形如下:
 
  李某2017年12月由于解除合同取得的赔偿金90000元,当地上年月平均工资是2200元,李某月工资10000元,在公司工作年限9年,那么1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计算:
 
  1、首先确定李某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符合免征条件,该员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9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2200*12=26400元,当地上年平均职工工资3倍:26400*3=79200元,
 
  2、李某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90000-79200=10800元
 
  3、再进行平均作为月工资收入:10800/9=1200元
 
  4、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500元扣除额,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提高起征点,这个赔偿金可以不纳税的金额会提升。
 
  如李某当年取得的赔偿金是120000元,其他条件不变:
 
  该员工所发放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计税部分:120000-79200=40800元
 
  平均作为月工资收入:40800/9=4533.33元
 
  月工资大于35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4533.33-3500)×3%}×9=279.00元。而如果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至5000元,那么仍不需要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确定适用税率及合并当月工资所得计税时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2013年,职工赵某,在其所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36000元,赵某取得该收入的当月取得工资3800元(王某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为24个月)。计算:
 
  1、36000/24=1500元;
 
  2、1500+3800-3500=1800元,根据1800元可确定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3、(36000+3800-3500)×10%-105=3525元。即企业当月应对王某扣缴个人所得税3525元。
 
  如果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36000+3800-5000)×3%=1044元。
 
  思考:事实上这个政策比较久远,并没有如全年一次性奖金那样考虑到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标准时的特殊情形如何处理,只能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当下应该很少有这类内部退养的提法了。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以外的各类补贴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个人提前退休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二、不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
 
  领取年金计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可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全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2013年12月27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发布)也明确:
 
  6.退休领取年金时,该如何计税?
 
  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按年、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个人领取年金的应纳税款由年金托管人代扣代缴。上述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
 
  12万申报年所得的计算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注:2011年后已提至3500元,附加费用为1300元)
 
  股票期权所得、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单独计算,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第一条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允许一处扣除费用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三条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的问题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法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法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法规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参考该文件的规定,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假如从A单位取得8000元(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B单位取得10000元。
 
  那么,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
 
  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25%-1005=1495元。
 
  该个人选择到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
 
  (8000+10000-3500)×25%-1005=2620元。
 
  应补个人所得税:2620-345-1495=780元。
 
  特定行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在每个月预缴时可以扣除,年度汇缴时也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如:某采掘业职工刘某,自2017年起,每年3—10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3500元,1月份、2月份和11月份、12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刘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1、按月预缴税款
 
  每年3-10月份不需扣缴税款;
 
  其他各月应扣缴税款=(8000-3500)×10%-105=345
 
  年度扣缴税款=345×4=1380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3500×8+8000×4)÷12-3500〕×3%
 
  =1500×3%=45(元)
 
  年度应纳税款=45×12=540(元)
 
  应退税款=1380-540=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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